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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月子中心服务合同

  当事人:

  姓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_

  居民身分证号码:_________

  坐月子中心名称: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_

  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

  相关人员:

  产妇姓名:_________

  与甲方的关系:_________

  婴儿姓名:_________

  与甲方的关系:_________

  婴儿安排:_________(随同产妇进住/单独托婴)

  紧急联络人姓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_

  与产妇或婴儿关系:_________

  本合同有关坐月子中心所提供之服务,经甲乙双方同意订立条款后,以资共同遵守。本合同所称坐月子中心,是指凡提供第四条所列全部或一部服务项目的提供者而言,并不以其名称为坐月子中心为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者,依有关法律、法规或诚信原则确定。

  甲、乙双方的特别约定,其效力优于本格式合同条款。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应清楚载明预定进住坐月子中心的日期及其期间,该预定日期之前后三周内,均属有效期限。

  合同实际生效日以进住坐月子中心当日为准。

  第三条 乙方的建筑物须符合建筑法及消防法有关公共安全的相关规定,其设备应合乎产后护理机构的设置标准。

  第四条 乙方提供下列服务(内容及收费详如附件):

  1.配备医师或护理人员对产妇或婴儿作健康状况的评估。

  2.婴儿居住的场所、哺乳、洗涤工作、奶粉或其他相关物品的提供。

  3.产妇居住的场所、膳食、衣物提供及洗涤。

  4.产妇照护婴儿的教导及健康恢复课程。

  5.书报杂志的提供。

  第五条 本合同的预约定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六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探视产妇时间为每日上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下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探视婴儿时间为每日上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其余时间非经产妇及乙方的同意;单独托婴的情形,非经甲乙双方的同意,不接受探视。

  第七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乙方不得允许推销人员进入向产妇推销物品。

  第八条 乙方对产妇及婴儿的照顾及安全管理事项,应善尽其义务。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婴儿交给任何人带走。甲方非产妇时,应征得产妇的书面同意,如为单独托婴的情形,则由甲方带走。但依其情形显示由甲方带走有违背公序良俗之虞时,乙方应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产妇出院时,应将婴儿一并办理出院,如有延长托婴的需要者,有关托婴的内容及费用应另行约定。

  第九条 产妇或婴儿发生急、重病或其他紧急事故时,乙方应即送医治疗,同时依其设备采取适当救护措施,并即通知紧急联络人。

  第十条 在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致使无法接受乙方的服务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全数退还。

  除上述事由外,甲方可于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解除合同。但乙方仅可没收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不得请求其他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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