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形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一、各行政村村主任是本辖区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食品质量安全负总责。
二、各行政村要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把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村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上级政府有关食品质量工作的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提高责任意识。
三、各行政村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领导作用,细化并明确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抓好食品质量安全工作。
四、各行政村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增强大局意识,不以任何形式阻碍对食品质量的监管执法,决不充当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的“保护伞”。
五、各行政村要进一步搞好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做好日常监管,克服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督中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
六、各行政村要督促本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明确企业法人是本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企业必须合法经营,不得掺杂掺假,对拒不整改的制售假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相对人依法进行处理。
七、各行政村要建立质量监管协管员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协助职能部门建立本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情况台帐,记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人员状况、诚信记录等基本情况,协助做好质量监管工作,及时报告和反映本村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动态和问题。
八、各行政村应积极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本村食品守法经营企业,建议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支持。
九、各行政村要确保本村食品质量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由于监管不力,导致辖区内形成影响较大的假冒伪劣食品生产、加工、藏匿等违法活动或形成区域性假冒伪劣问题,较长时间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政府组织查处的,视为打假责任未落实,将严肃追究村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因不履行或未履行好相关职责而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将严肃追究责任;对包庇、纵容制售掺杂掺假食品违法行为或阻挠质量监督检查执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将严肃予以查处。
十、将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各村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十一、本责任书不受换届和领导人变动的影响,责任人如有更换的,接任者继续履行。
一、各行政村村主任是本辖区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食品质量安全负总责。
二、各行政村要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把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村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上级政府有关食品质量工作的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提高责任意识。
三、各行政村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领导作用,细化并明确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抓好食品质量安全工作。
四、各行政村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增强大局意识,不以任何形式阻碍对食品质量的监管执法,决不充当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的“保护伞”。
五、各行政村要进一步搞好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做好日常监管,克服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督中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
六、各行政村要督促本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明确企业法人是本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企业必须合法经营,不得掺杂掺假,对拒不整改的制售假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相对人依法进行处理。
七、各行政村要建立质量监管协管员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协助职能部门建立本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情况台帐,记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人员状况、诚信记录等基本情况,协助做好质量监管工作,及时报告和反映本村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动态和问题。
八、各行政村应积极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本村食品守法经营企业,建议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支持。
九、各行政村要确保本村食品质量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由于监管不力,导致辖区内形成影响较大的假冒伪劣食品生产、加工、藏匿等违法活动或形成区域性假冒伪劣问题,较长时间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政府组织查处的,视为打假责任未落实,将严肃追究村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因不履行或未履行好相关职责而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将严肃追究责任;对包庇、纵容制售掺杂掺假食品违法行为或阻挠质量监督检查执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将严肃予以查处。
十、将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各村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十一、本责任书不受换届和领导人变动的影响,责任人如有更换的,接任者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