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财险市场自由化考察报告
日本于19世纪80年代后期引进保险制度,二战之后保险市场的发展开始加速。2003年,寿险总保费达407520.2亿日元(约为29746亿元人民币),非寿险总保费91746亿日元(约为6696.8亿元人民币),其中车险(含三者责任强制险)保费48958亿日元(约为3573.6亿元人民币),三项数据均列世界第2位,仅次于美国。保险深度达到10.81%,列世界第6位。保险密度达到42.62万日元(约为31106.51元人民币),列世界第3位。日本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原因在于,作为灾难事故多发国家,地震与火灾引发损失巨大,其寿险家庭普及率已达89.6%,2004年平均每个投保家庭的死亡保障金额达3697万日元(约为269.85万元人民币),家庭年支出保费53.1万日元(约为3.88万元人民币 ),此外其家庭机动车辆保险普及率达到85.7%。在2000年之前,日本对保险市场管制非常严格,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日本产险市场逐步发生一系列重大变革,其结果是市场管制逐步放宽,走上了自由化发展之路。
一、日本财产保险市场自由化的背景
(一)日本泡沫经济的突然崩溃。自90年代初开始,日本经济从高峰滑落,其在经济、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一是房地产经济的泡沫崩溃,地产出现萎缩;二是银行由此引起大量的不良债权;三是银行利率的迅速走低,经济退缩的恶性循环导致整个经济严重萎缩与萧条。在经济大萧条环境下,银行、保险业为了缓解不良债权带来的经济负担,极力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此为日本保险市场自由化的主要经济背景。
(二)来自国际上的政治压力。当时,AIG牵头主导了一场要求日本政府放松保险市场管制的变革运动,美国政府对日本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其遵守WTO有关保险承诺,日本与美国政府于1994年10月签订了《日美保险协议》,该协议对日本产险市场自由化具有三方面的直接影响:一是废除费率管制,要求费率自由化;二是保险业务经营由认可制改为申报制;三是改革日本保险销售制度,引进经纪人公司制度。其目的是使在日本经营的美国公司更加有利。
(三)保险市场经营环境的恶化。10年间,由于利差损原因,日本近7家寿险公司倒闭,虽然产险业未出现寿险业的情况,但由于整个经济环境的影响,产险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特别是与银行利率相关的房屋按揭业务和储蓄型财产险业务由于利率走低,出现了一系列难题。这些都成为日本产险自由化的契机和导火索。
二、日本财产保险市场自由化进程及政策变化
《日美保险协议》的签订无疑成为日本产险自由化的契机。然而,日本财产险自由化真正开始的标志是1996年新保险业法的实施。其政策变化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可制的放宽,申报制的扩大。从1996年4月开始,日本产险在许可制度方面开始放宽,由许可制度向申报制度转型,1997年1月、1999年8月、2001年7月申报制范围逐步扩大,到2002年3月,企业财产险已完全自由化,由许可制改为申报制,家财险中绝大部分也由许可制转为申报制。但这并不意味着许可制的消失,车险业务中未满10台的车辆保险仍必须实行许可制,医疗险和海外旅行意外伤害险仍为许可制。
(二)算定会费率使用义务的停止。1998年算定会费率使用义务的结束标志着费率自由化的开始。在此之前,日本财产险费率为保险监管重要内容,由算定会统一制定,并严格执行。
算定会制度自1948年起根据《损害保险算出团体法》实施,该法规定,会员公司达2家以上即可申请成立费率算出团体,该团体是一种非盈利性机构。到目前为止,日本只有一家费率算出机构。当时成立费率算出机构基于三方面考虑:其一是因为损失金额是事故发生后确定的,所以赔付率的预测比较困难;其二是各个产险公司单独积累大量的数据比较困难;其三是财产险费率由中立机构根据赔付率等积累的数据计算后供各公司使用,这种做法比较理想。
《损害保险费率算出团体法》于1999年12月22日作了最新修改,保险公司强制使用算出机构费率的义务终止。从此,就有了算出机构提供的纯费率和公司自订的附加费率之分,纯费率成为各公司的参考费率,除机动车法定赔偿责任险之外,各公司在参考费率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的费用率制定自己的费率标准,但一般讲来,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12.5%。
按照《损害保险费率算出团体法》第3条规定,费率算出团体可以计算的保险种类有5种:火灾保险、意外保险、车辆保险、医疗费用保险及护理费用保险。但到目前为止,在日本仍未有医疗费用保险参考费率。
(三)银行窗口销售保险的解禁。从2001年4月开始,日本金融厅在银行销售保险方面实行了第一次解禁。在此之前,金融厅由于担心银行会利用其融资的权力给客户施加压力,迫使他们购买保险,所以禁止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但是,自泡沫经济崩溃之后,银行出现了巨额不良债权。为缓解其不良债权带来的困境,银行寻求更多的收益源来改善其经营状况,在金融厅主导下,第一次出现了银行窗口销售保险。但其销售险种仍受很大限制,只允许销售与其银行融资业务有关的保险,且规定在融资资格审查期间,禁止推销保险。第三次解禁于2002年实行。主要是在年金方面的销售管制有所放宽,其理由是银行存款户有增加银行存款收益的愿望。2005年12月实行了第三次解禁,即储蓄型保险的放开。金融厅将对历次解禁后的市场反应做出评估,如无不良反应,则计划于2007年12月实行全面解禁。
(四)允许产、寿子公司相互进入对方市场。新保险业法明确规定,从1996年开始,允许产、寿险公司以子公司形式相互进入对方市场,同年寿险公司设立了6家产险公司,产险公司设立了11家寿险公司。2000年8月,代理销售其他保险公司产品的认可明确化。寿险公司开始重新评估其财产险战略,认为子公司模式将来没有大发展,从而转向与产险公司合作,即代理产险业务。考虑到与人有关的保险的可成长性,产险公司也积极响应。因此,更多呈现的是产、寿险公司的相互代理。
(五)销售制度的放宽——经纪人公司的引进。在日本产险自由化之前,法律规定的保险销售渠道只有两种。即代理店和保险公司直销。代理店制度是日本保险业最常用的销售方式,其业务占原始承保业务的90%以上,在日本产险市场占绝对支配地位。经济萧条期间,保险公司开始重新评估代理店的经济绩效。为了提高代理店的效率,产险公司改变了以往的代理店手续费制度,取消了一些经济效益不高的代理店,因此代理店数量开始减少,2004年比2003年减少6%,但仍有286576个。《日美保险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求日本保险业引入经纪人公司制度,自1996年4月引入经纪人制度,到2005年4月1日止,日本已有38家保险经纪公司,其中有Marsh(马什)和Willea(韦莱)这样居国际性领头地位的经纪人。虽然迄今经纪公司业务仅占市场份额的0.2%,但其作为一种新的销售制度已获法律许可。
(六)中介手续费制度的引进。中介手续费制度虽于1996年4月引进,但1998年之前,日本产险业执行的是费率算定机构制定的统一的费率标准,同时金融厅还规定了行业共同的代理类别、合同格式及手续费执行标准,且手续费体系必须向金融厅申报,获得许可后方可执行。随着产险自由化的出现,费率自由化导致保险产品多样化,原手续费体系已无法执行。从2001年3月开始到2003年4月,代理店手续费体系由需要金融厅许可变为不需获得,促进了中介手续费体系的多样化。保险公司开始注重代理店的经营绩效,对其进行挑选、停业、合并,并根据其资质、业务量大小,再区分不同的保险类别,实行更细化的手续费体系。
(七)投保人保护制度的引进。1996年4月,财产保险投保人保护基金作为只有在需救济保险公司出现时才运用的基金被引进。后来由于发现仅设立救济保险公司的基金所起的作用不大,于1998年12月设立了财产保险投保人保护机构,其作用一是对救济保险公司提供资金援助;二是对破产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继续承保;三是成立继承保险公司,承接破产公司的业务;四是提供贷款支持,保护被保险人。目前其会员除了所有在日本营业的产险公司外,还有劳合社协会,但不包括专业再保险公司。
(八)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引进。随着日本保险市场自由化的推进,保险销售渠道得以拓宽,除了原有的代理店销售、保险公司直接销售外,又引进了经纪人销售制度,拓宽了银行窗口销售渠道,特别是还出现了电话销售、网上销售等多种销售方式。为了适应自由化发展的需要,稳妥地推进保险业的发展,金融厅引进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03年颁布,并于2005年4月实施。其基本方针是明确各有关主体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目标,并要求具体付诸实践。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引进,更有利于确保日本产险业在自由化环境下的发展。
(九)国际保险监管标准的遵从。作为IAIS的会员,日本金融厅已经表明遵从IAIS的原则、基准与指引,同时也积极参与金融行政的国际化和国际性规定的制订。除了在许可制方面有非常大的放宽之外,更多地采用了国际会计标准及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使本国保险业发展与世界保险业发展同步。虽然日本产险市场环境不景气,但目前所有产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均在200%以上,产险业保持着较高的信用力。
三、日本财产保险市场自由化带来的影响
(一)竞争激烈使公司效益大幅下降,影响产险市场停滞不前。在保险市场自由化之前,由于日本产险执行费率算定机构的统一基准费率,即使是一家小公司也有盈利;但在费率自由化之后,由于费率竞争激烈,导致了产品及服务竞争日益激化,给公司的收益带来重大影响。赔付率上升、收益减少使公司把降低经营成本作为主要的研究课题。各公司费用削减的主要措施有:合并撤销营业网点,或者取消效益差的营业网点;削减员工人数,一方面控制新增录用人员,另一方面引进提前退休制度;重新评估工资制度,由以前的年工序列工资制度改为与业绩挂钩的年薪制度;注重提高代理店的效率,重新评估以往的手续费体系,建立以代理店效益及经营业务种类、经营业务量相联系的手续费管理体系。通过上述措施,行业平均费用率得到了降低,但也更加导致保险市场的萎缩或停滞。
(二)产险业出现合并浪潮,市场集中度大大提高。以1999年10月三井海上、日本火灾、兴亚火灾3家公司发表事业合并书为契机,产险界的重组进展迅速。2001年4月,日本火灾与兴亚火灾合并成为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同月,大东京保险与千代田保险合并成为爱和谊保险公司;同年10月,三井海上与住友财产保险合并成为三井住友火灾保险公司;2002年7月,安田火灾、日产保险公司及大成保险公司合并成为日本财产保险公司;2004年10月,东京海上与日本火灾合并成为Willea控股的财产保险公司。至此,日本产险业形成了Millea、日本财产保险、三井住友、日本兴亚、爱和谊五大集团公司。五大集团公司市场份额达85%以上,导致市场集中度大大提高。
(三)寻求拓展海外业务,亚太地区成为主要方向。费率自由化之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效益降低,拓展海外业务成为公司发展的主要渠道,一方面为本国企业的海外经营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另一方面为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营效率。但是欧美地区保险业务综合成本很高,几乎所有的日本公司都出现不同程度的亏损;而与此相反,在亚太地区的业务质量、收益率均较好。因而,进入亚太市场,特别是中国保险市场是其重要目标。
(秦士由 左绪文 江裕棠 李翰辉 陈风)
日本于19世纪80年代后期引进保险制度,二战之后保险市场的发展开始加速。2003年,寿险总保费达407520.2亿日元(约为29746亿元人民币),非寿险总保费91746亿日元(约为6696.8亿元人民币),其中车险(含三者责任强制险)保费48958亿日元(约为3573.6亿元人民币),三项数据均列世界第2位,仅次于美国。保险深度达到10.81%,列世界第6位。保险密度达到42.62万日元(约为31106.51元人民币),列世界第3位。日本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原因在于,作为灾难事故多发国家,地震与火灾引发损失巨大,其寿险家庭普及率已达89.6%,2004年平均每个投保家庭的死亡保障金额达3697万日元(约为269.85万元人民币),家庭年支出保费53.1万日元(约为3.88万元人民币 ),此外其家庭机动车辆保险普及率达到85.7%。在2000年之前,日本对保险市场管制非常严格,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日本产险市场逐步发生一系列重大变革,其结果是市场管制逐步放宽,走上了自由化发展之路。
一、日本财产保险市场自由化的背景
(一)日本泡沫经济的突然崩溃。自90年代初开始,日本经济从高峰滑落,其在经济、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一是房地产经济的泡沫崩溃,地产出现萎缩;二是银行由此引起大量的不良债权;三是银行利率的迅速走低,经济退缩的恶性循环导致整个经济严重萎缩与萧条。在经济大萧条环境下,银行、保险业为了缓解不良债权带来的经济负担,极力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此为日本保险市场自由化的主要经济背景。
(二)来自国际上的政治压力。当时,AIG牵头主导了一场要求日本政府放松保险市场管制的变革运动,美国政府对日本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其遵守WTO有关保险承诺,日本与美国政府于1994年10月签订了《日美保险协议》,该协议对日本产险市场自由化具有三方面的直接影响:一是废除费率管制,要求费率自由化;二是保险业务经营由认可制改为申报制;三是改革日本保险销售制度,引进经纪人公司制度。其目的是使在日本经营的美国公司更加有利。
(三)保险市场经营环境的恶化。10年间,由于利差损原因,日本近7家寿险公司倒闭,虽然产险业未出现寿险业的情况,但由于整个经济环境的影响,产险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特别是与银行利率相关的房屋按揭业务和储蓄型财产险业务由于利率走低,出现了一系列难题。这些都成为日本产险自由化的契机和导火索。
二、日本财产保险市场自由化进程及政策变化
《日美保险协议》的签订无疑成为日本产险自由化的契机。然而,日本财产险自由化真正开始的标志是1996年新保险业法的实施。其政策变化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可制的放宽,申报制的扩大。从1996年4月开始,日本产险在许可制度方面开始放宽,由许可制度向申报制度转型,1997年1月、1999年8月、2001年7月申报制范围逐步扩大,到2002年3月,企业财产险已完全自由化,由许可制改为申报制,家财险中绝大部分也由许可制转为申报制。但这并不意味着许可制的消失,车险业务中未满10台的车辆保险仍必须实行许可制,医疗险和海外旅行意外伤害险仍为许可制。
(二)算定会费率使用义务的停止。1998年算定会费率使用义务的结束标志着费率自由化的开始。在此之前,日本财产险费率为保险监管重要内容,由算定会统一制定,并严格执行。
算定会制度自1948年起根据《损害保险算出团体法》实施,该法规定,会员公司达2家以上即可申请成立费率算出团体,该团体是一种非盈利性机构。到目前为止,日本只有一家费率算出机构。当时成立费率算出机构基于三方面考虑:其一是因为损失金额是事故发生后确定的,所以赔付率的预测比较困难;其二是各个产险公司单独积累大量的数据比较困难;其三是财产险费率由中立机构根据赔付率等积累的数据计算后供各公司使用,这种做法比较理想。
《损害保险费率算出团体法》于1999年12月22日作了最新修改,保险公司强制使用算出机构费率的义务终止。从此,就有了算出机构提供的纯费率和公司自订的附加费率之分,纯费率成为各公司的参考费率,除机动车法定赔偿责任险之外,各公司在参考费率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的费用率制定自己的费率标准,但一般讲来,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12.5%。
按照《损害保险费率算出团体法》第3条规定,费率算出团体可以计算的保险种类有5种:火灾保险、意外保险、车辆保险、医疗费用保险及护理费用保险。但到目前为止,在日本仍未有医疗费用保险参考费率。
(三)银行窗口销售保险的解禁。从2001年4月开始,日本金融厅在银行销售保险方面实行了第一次解禁。在此之前,金融厅由于担心银行会利用其融资的权力给客户施加压力,迫使他们购买保险,所以禁止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但是,自泡沫经济崩溃之后,银行出现了巨额不良债权。为缓解其不良债权带来的困境,银行寻求更多的收益源来改善其经营状况,在金融厅主导下,第一次出现了银行窗口销售保险。但其销售险种仍受很大限制,只允许销售与其银行融资业务有关的保险,且规定在融资资格审查期间,禁止推销保险。第三次解禁于2002年实行。主要是在年金方面的销售管制有所放宽,其理由是银行存款户有增加银行存款收益的愿望。2005年12月实行了第三次解禁,即储蓄型保险的放开。金融厅将对历次解禁后的市场反应做出评估,如无不良反应,则计划于2007年12月实行全面解禁。
(四)允许产、寿子公司相互进入对方市场。新保险业法明确规定,从1996年开始,允许产、寿险公司以子公司形式相互进入对方市场,同年寿险公司设立了6家产险公司,产险公司设立了11家寿险公司。2000年8月,代理销售其他保险公司产品的认可明确化。寿险公司开始重新评估其财产险战略,认为子公司模式将来没有大发展,从而转向与产险公司合作,即代理产险业务。考虑到与人有关的保险的可成长性,产险公司也积极响应。因此,更多呈现的是产、寿险公司的相互代理。
(五)销售制度的放宽——经纪人公司的引进。在日本产险自由化之前,法律规定的保险销售渠道只有两种。即代理店和保险公司直销。代理店制度是日本保险业最常用的销售方式,其业务占原始承保业务的90%以上,在日本产险市场占绝对支配地位。经济萧条期间,保险公司开始重新评估代理店的经济绩效。为了提高代理店的效率,产险公司改变了以往的代理店手续费制度,取消了一些经济效益不高的代理店,因此代理店数量开始减少,2004年比2003年减少6%,但仍有286576个。《日美保险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求日本保险业引入经纪人公司制度,自1996年4月引入经纪人制度,到2005年4月1日止,日本已有38家保险经纪公司,其中有Marsh(马什)和Willea(韦莱)这样居国际性领头地位的经纪人。虽然迄今经纪公司业务仅占市场份额的0.2%,但其作为一种新的销售制度已获法律许可。
(六)中介手续费制度的引进。中介手续费制度虽于1996年4月引进,但1998年之前,日本产险业执行的是费率算定机构制定的统一的费率标准,同时金融厅还规定了行业共同的代理类别、合同格式及手续费执行标准,且手续费体系必须向金融厅申报,获得许可后方可执行。随着产险自由化的出现,费率自由化导致保险产品多样化,原手续费体系已无法执行。从2001年3月开始到2003年4月,代理店手续费体系由需要金融厅许可变为不需获得,促进了中介手续费体系的多样化。保险公司开始注重代理店的经营绩效,对其进行挑选、停业、合并,并根据其资质、业务量大小,再区分不同的保险类别,实行更细化的手续费体系。
(七)投保人保护制度的引进。1996年4月,财产保险投保人保护基金作为只有在需救济保险公司出现时才运用的基金被引进。后来由于发现仅设立救济保险公司的基金所起的作用不大,于1998年12月设立了财产保险投保人保护机构,其作用一是对救济保险公司提供资金援助;二是对破产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继续承保;三是成立继承保险公司,承接破产公司的业务;四是提供贷款支持,保护被保险人。目前其会员除了所有在日本营业的产险公司外,还有劳合社协会,但不包括专业再保险公司。
(八)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引进。随着日本保险市场自由化的推进,保险销售渠道得以拓宽,除了原有的代理店销售、保险公司直接销售外,又引进了经纪人销售制度,拓宽了银行窗口销售渠道,特别是还出现了电话销售、网上销售等多种销售方式。为了适应自由化发展的需要,稳妥地推进保险业的发展,金融厅引进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03年颁布,并于2005年4月实施。其基本方针是明确各有关主体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目标,并要求具体付诸实践。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引进,更有利于确保日本产险业在自由化环境下的发展。
(九)国际保险监管标准的遵从。作为IAIS的会员,日本金融厅已经表明遵从IAIS的原则、基准与指引,同时也积极参与金融行政的国际化和国际性规定的制订。除了在许可制方面有非常大的放宽之外,更多地采用了国际会计标准及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使本国保险业发展与世界保险业发展同步。虽然日本产险市场环境不景气,但目前所有产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均在200%以上,产险业保持着较高的信用力。
三、日本财产保险市场自由化带来的影响
(一)竞争激烈使公司效益大幅下降,影响产险市场停滞不前。在保险市场自由化之前,由于日本产险执行费率算定机构的统一基准费率,即使是一家小公司也有盈利;但在费率自由化之后,由于费率竞争激烈,导致了产品及服务竞争日益激化,给公司的收益带来重大影响。赔付率上升、收益减少使公司把降低经营成本作为主要的研究课题。各公司费用削减的主要措施有:合并撤销营业网点,或者取消效益差的营业网点;削减员工人数,一方面控制新增录用人员,另一方面引进提前退休制度;重新评估工资制度,由以前的年工序列工资制度改为与业绩挂钩的年薪制度;注重提高代理店的效率,重新评估以往的手续费体系,建立以代理店效益及经营业务种类、经营业务量相联系的手续费管理体系。通过上述措施,行业平均费用率得到了降低,但也更加导致保险市场的萎缩或停滞。
(二)产险业出现合并浪潮,市场集中度大大提高。以1999年10月三井海上、日本火灾、兴亚火灾3家公司发表事业合并书为契机,产险界的重组进展迅速。2001年4月,日本火灾与兴亚火灾合并成为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同月,大东京保险与千代田保险合并成为爱和谊保险公司;同年10月,三井海上与住友财产保险合并成为三井住友火灾保险公司;2002年7月,安田火灾、日产保险公司及大成保险公司合并成为日本财产保险公司;2004年10月,东京海上与日本火灾合并成为Willea控股的财产保险公司。至此,日本产险业形成了Millea、日本财产保险、三井住友、日本兴亚、爱和谊五大集团公司。五大集团公司市场份额达85%以上,导致市场集中度大大提高。
(三)寻求拓展海外业务,亚太地区成为主要方向。费率自由化之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效益降低,拓展海外业务成为公司发展的主要渠道,一方面为本国企业的海外经营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另一方面为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营效率。但是欧美地区保险业务综合成本很高,几乎所有的日本公司都出现不同程度的亏损;而与此相反,在亚太地区的业务质量、收益率均较好。因而,进入亚太市场,特别是中国保险市场是其重要目标。
(秦士由 左绪文 江裕棠 李翰辉 陈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