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泰国农业化学管理情况的考察报告
根据2001/2002年中泰农业合作交流项目安排,农业部组织的农业化学管理考察团一行9人,于2001年12月5—13日对泰国的农药、肥料生产、经营、使用、进出口管理情况进行了考察。考察期间,代表团拜访了泰国农业与合作部农业司、农业经济研究办公室等政府部门和领导,参观了农药、肥料管理机构、生产企业、销售厂家,以及使用农药、肥料的农场和经济种植园,重点了解了泰国有关农药、肥料管理体系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泰国位于中南半岛中南部,地处亚热带和热带,国土面积51.3万平方公里,农用地面积2160万公顷,接近国土面积的一半。人口6240万,从事农业人口2200万。主要种植水稻、蔬菜、木薯、甘蔗、水果、花卉等作物。2000年农业产值占国民经济比重为24.9%,是传统的农业大国。
泰国的农作物病虫草害较为严重,农业生产对农药依赖性较强。据调查,1996年如不使用农药,会造成当年30%的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近年来,泰国的农药使用量逐年增加,1991年为15029吨,2000年已增至31454吨。由于劳动力相对缺乏,今后泰国的除草剂使用量仍呈增加趋势。
泰国对肥料的需求量也比较大,年需求量一般在400万吨(实物量)左右。泰国国内不直接生产化学肥料,全部靠进口。2000年进口化肥295万吨,折纯为132万吨,其中N80万吨,P2O530万吨,K2O22万吨。主要进口品种为尿素、硝酸铵、氯化钾(60%)及二元、三元复合(混)肥(配比为16-20-0、116-16-8、13-13-21、15-15-15、16-16-16、18-46-0),主要进口国为韩国、中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马来西亚等。泰国国内加工企业共有24家,对进口的295万吨中的240万吨化肥进行复混加工,同时生产70万吨有机肥料。
二、泰国的农药管理情况
(一) 泰国农药管理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泰国是着名的世界旅游胜地,又是农业大国,为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产品出口,政府非常重视对农药的管理,早在1967年就颁布了《泰国控制毒性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条例》因其管理范围过窄、操作性差等缺陷而日益不能适应社会要求,因此,泰国政府于1992年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条例》扩展了管理范围,不但包括原有的国有部门毒性物质的管理,而且将私有部门毒性物质、工业和卫生系统毒性物质都纳入到管理范围。
修改后的《条例》于1992年颁布,1995年正式开始实施。到2001年6月,共有472个标签得到批准,颁发了12810个登记证,93家进口商和308个有效成份(包括混配制剂)得到登记,62个成份被禁止生产和销售,13种农药被列入监控名单,57个生产商得到生产许可,4700个零售店得到销售许可;20家生产商、18个销售商因生产、销售触犯《条例》而受到处罚。
(二) 泰国农药管理机构及职能
泰国的农药由农业部农业司毒性物质处具体负责管理,卫生用药由卫生部负责管理。农业司毒性物质处下设四个科:①农药登记科,负责全国农药的登记管理工作;②残留科,负责农药施用后在环境中的残留检测工作;③制剂科,负责流通领域的农药质量监控,农药制剂的开发、研究,私有化检验机构的管理工作;④农药毒性办公科,负责农药施用中对人体的危害研究,指导安全用药。
此外,还成立了毒性物质委员会,负责制定毒性物质管理政策,协调各部门共同合作,执行法规。
为了加强对有毒物质的有效控制,毒性管理各部门可根据系统内的具体情况发布管理通知。
(三) 泰国农药的管理模式
1、泰国农药实行分类管理。《条例》规定,农药分以下四种类型进行管理。第一类:进口、出口、生产时,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但不需要登记和许可。第二类:进口、出口和生产时,必须进行登记,但不需要许可。第三类:生产、进出口、拥有时,必须进行登记和许可。第四类:禁止生产、进口和使用的农药。在目前泰国生产、进口和拥有(包括销售、储藏、运输、服务)的农药中,符合第一类的还没有,第二类主要为低毒农药(如生物制剂BT、印楝素等),大部分为第三类。
2、泰国农药的管理方式。根据《条例》规定,对农药制定了三种管理方式,即:“农药登记管理”、“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和“农药监督检查管理”。
(1)农药登记管理。要求提供风险和效益资料。风险资料包括药效、防治对象、应用范围等,其中药效资料是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下,由地方公司按试验准则完成的。效益资料包括毒性资料(对人体的接触毒性)、残留资料(在环境中的消解动态,对环境的影响,产品化学包括制剂类型、含量、分析方法等)。
农药登记分三个阶段完成:一是试验阶段:要求进口和生产者提供小量的试验样品,来完成药效、急性毒性、残留资料的准备工作。二是示范阶段:在试验基础上,在田间进行一定面积的应用时,要提供亚慢性和慢性毒性资料以及残留资料。三是登记阶段:依效益和风险资料、示范结果以及全套的毒性资料(包括2年的动物喂养试验资料)决定是否可以使用和发给登记证,登记后方可生产、进口和大面积应用。
另外,在农药登记时,对农药标签也提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并进行审核和批准。
(2)农药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登记后的农药,在生产、进口和销售时,必须取得许可授权,无许可不得进行生产、进口和销售。
①生产许可:要求厂家提供生产地点、厂址、设备及设施、安全防护以及有毒废弃物的处理等资料,由工业部发给生产许可证书。
②进口许可:要求提供有毒物质种类、数量、进口国家、包装、标签、储存地点、含量、杂质、中毒急救措施以及对工人、接触人员及环境的影响等资料,由农业司毒性物质处发给证书。
③拥有(包括销售、储藏、运输、服务)许可:要求具有储藏地点、储藏方法、运输、服务及农药的应用管理措施。零售店的销售人员要经过当地农技推广部门培训,取得证书后,向地方农业推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政府批准,报农业司毒性物质处统一审核发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在地方政府办理续展。
(3)农药监督检查管理。为安全有效地使用农药,泰国农业司制定了有效的措施进行管理,规定由农业司毒性物质处对流通领域的农药进行不定期的未通知式的抽查。抽查内容包括农药经营许可、包装、标签、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发现禁用农药立即销毁,不再生产和进口。
对无经营许可证和经销不合格农药产品的,具有较严格的处罚措施。生产经销无登记证农药,处3年监禁,罚款30万泰铢;无生产、经销许可证,判2年监禁,罚款20万泰铢;生产经销不符合标准农药,判5年监禁,罚款50万泰铢;生产经销假冒农药,判7年监禁,罚款70万泰铢;生产经销禁用农药判10年监禁,罚款100万泰铢。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管理由卫生部负责。1979年卫生部颁发了2522号《泰国食品中农药残留法规》,1995年规定了5种农药(艾氏剂、狄试剂、氯丹、DDT等)在作物体外环境中的残留限量和11种农药(甲胺磷、氧乐果等)在作物上的最大残留限量,从而有效限制了这些农药的使用。
为了鼓励生物农药的使用,减少对食品和环境的污染,在生物农药登记时,对毒性资料进行减免,要求只提供资料证明其安全性即可。
(四) 泰国农药管理存在的问题
尽管泰国农药管理法规颁布较早,管理较严格,但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1、因《条例》适用于所有有毒物质的管理,负责部门较多,管理标准不一,在业务交叉部分难以协调和统一。2、近几年政府裁减工作人员,人员的减少限制了农药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3、与各国和国际组织在农药管理方面缺少经常性的信息交流。4、目前在泰国登记的农药有效成分有198种,共2258个产品。各经销商冠以不同的商品名销售这些产品,如久效磷、甲基对硫磷、百草枯等(据不完全统计,在市场上上的商品名已多达上百种)。商品名多而乱是泰国农药市场的一个显着特征,这种混乱的局面使有关管理部门监督和控制市场的难度增大。
三、泰国的肥料管理情况
在肥料政策方面,泰国政府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多生产和施用有机肥料,减少化肥使用量,对进口农用化肥实行免税政策。在肥料管理方面,泰国实行生产、销售、进出口肥料登记许可制度,建立了严格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并通过B.E2518法令,即《肥料管理条例》加以确定。《肥料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
(一)定义各种名词
详细解释了什么是肥料、化学肥料、有机肥料、单元素肥料、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大量元素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微量元素肥料、营养元素质量保证、有害物质、化学肥料标准、假劣肥料、标签、运输、说明书、执行部门等。
(二)组成肥料委员会
1、肥料委员会成员主要包括:泰国农业及合作社部副部长或其授权的人担任委员会主席,农业司2人,农业推广司1人,科学司1人,土地开发司1人,商业部1人,由农业技术司1人担任委员会秘书长,并由委员会指定其他参加人员,但最多不超过5人。
2、肥料委员会有责任和义务为司长或者部长提供以下建议:①化肥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及进口许可证的颁发,化肥登记,以及上述登记证书或许可证书的暂停和吊销;②制定与化肥的生产、销售及进口以及实验用化肥样本进口管理有关的条例、程序及条件,检查验收化肥生产地、化肥销售地、化肥进口地以及化肥储存仓库;③根据规定发布公告,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有关条款、程序和条件;④部长委托的其他事务。
此外,为严格执行本条例,肥料委员会有权以书面形式命令某人解释或者呈报其工作所需的有关材料。
(三) 规定了化肥登记许可证申请程序
《肥料管理条例》规定,任何人如未获得政府颁发的有效许可证,则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运输化肥;未按规定对其生产或进口的化肥进行登记的则不得生产和进口化肥。政府部门可以为如下申请人颁发生产、销售或者进口许可证:①企业或经营所有者;②在泰国有居住地或办公室的人;③在泰国有生产厂地,销售地点或仓库;④使用的企业名称不与在一年内被暂停或撤消许可证的企业名称相同。如果许可证申请人是法人,则必须符合第①、②、③及④条;如果申请人是企业经营人员,则必须符合第②条。
许可证分为四种类型,即:化肥生产许可证、化肥销售或拥有许可证、化肥进口许可证、化肥运输许可证。同时规定,如果化肥生产者既是销售或拥有者,则生产许可证即被视同为销售或拥有许可证;如果化肥进口商即是运输商,则进口许可证即被视同为运输许可证。
许可证有如下四种有效期:①化肥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从颁发之日起3年;②化肥销售及拥有许可证有效期从颁发之日起1年;③化肥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按照许可证上标明的期限,但不得超过一年;④化肥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证上标明的期限,但不得超过6个月。
《肥料管理条例》还规定,如果有关管理部门不批准申请人的许可证,则该申请人有权在得到通知后的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部长提出申诉,部长的决定将为最终裁定。
(四) 对化肥许可证管理进行了规范
包括使用范围、标识标签内容、使用说明、生产、销售地点条件及法人要求、补办程序、如何继承等。
(五) 关于化肥质量的监督管理
《肥料管理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生产、销售、拥有、进口假化肥、与标准不统一的化肥、变质化肥、未登记的化肥、被撤消登记证的化肥、含有对人、畜或植物有害的毒性物质含量超标的化肥。
(六)化肥登记许可的发布及公告
经肥料委员会建议,部长有权在政府公报上发表公告许可某人生产或向泰国国内进口化肥。
(七)肥料管理人员职责和义务
根据规定,肥料管理政府官员在执行该条例时,享有在工作时间内进入化肥的生产、销售或进口地点,或者仓库,或有机肥料的生产地;可以进入车辆或任何地方进行检查他们认为可疑的行为;可以提取一定数量的化肥样本用于实验;稽查或没收违反条例的化肥、包装等。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政府官员必须出示证件,证件的内容必须根据部长颁布的法规制定。负责执行本条例的政府人员应该是符合刑事法典中的有关规定。
(八)许可证的暂停与吊销
(九)有机肥料
生产有机肥料者必须执行如下规定:自有机肥料生产之日起,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政府管理部门其生产的有机肥料,并提交如下材料:①有机肥料名称,②商标,③生产、储藏、销售地点以及办公地点。同时规定,如有机肥料生产者欲变更有关内容,必须在变更之日起30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政府管理部门。
(十)处罚措施及附则
四、体会和建议
通过考察访问,我们对泰国的农药、化肥管理情况留下了较深的印象。
(一) 体会
1、在农药管理方面:(1)泰国政府对农药的管理比我国严格,如农药登记过程中要提供产品化学、药效、毒性(急性和慢性)、残留的全部资料;在同类产品的等级中无同类产品减免资料的规定。在生产经营进口农药过程中触犯了法规要判处监禁和罚款。(2)泰国使用的农药主要依赖进口,通过进口原药和制剂在泰国当地加工成成药。在泰国,农药的进口和销售都是由私营企业经营的。据统计,1999年有进口商68家,其中有26家拥有大规模的分装、加工厂。由于中国产农药在价格上具有较大的优势,近几年泰国从中国进口的农药逐年增加,据泰国官方统计,2000年从中国进口量占其进口总量20%。中国出口到泰国的农药,主要是卖给进口商,通过加工、分装后被经销商冠以不同的商品名在泰国出售,因此绝大部分利润由中间商获得。(3)为减少农药对人体及环境的影响,泰国政府在1994年制定了农药消减计划,取消了用药量高的棉花的作物种植,大力提倡综合防治和使用生物农药,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在化肥管理方面:泰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肥料管理体系,有许多地方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通过交流,有利于促进我国肥料法规建设。另外,泰国化肥全部靠进口,我国已有少量企业肥料进入泰国市场,但份额不大。
(二)建议
综上,为搞好我们的农药、化肥管理工作,扩大中国农药、化肥对泰国的出口量,建议我国今后采取以下措施:
1、中国和泰国在农药、化肥管理上有很多互补之处,可进一步加强两国农药管理部门的交流与合作。
2、进一步加强对国内流通领域农药的监督管理,强化经营许可证制度,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处罚力度。
3、组建中泰松散型农药贸易协会,互通信息,使更多质好价低的中国农药打入泰国市场;同时也要积极探讨中国农药厂家产品如何通过合理途径在泰国进行登记,打造自己的品牌,以打开和占领泰国市场,从而获得更多利润。
4、借鉴泰国消减农药措施的经验,制定我国的农药消减计划,通过改善作物种植结构,大力推广综合防治和低毒农药、生物农药的使用,减少高毒农药的用量,减少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残留,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健康。
5、逐步引导国内企业对泰国进行肥料贸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引导国家大型肥料企业增加对泰国肥料出口,同时,发挥我国生产微量元素、微生物肥料技术优势,加大对泰国技术转让和合作办厂力度。
6、逐步扩大其他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包括:土壤、肥料分析方法、耕地适宜性调查与评价交流和合作等。
二ΟΟ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农业部农化管理考察团名单:
1.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陈铁春
2.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徐肖君
3.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许发辉
4.农业部人事劳动司丁力洪
5.农业部国际合作司赵金萍
6.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王寿山
7.河北省农药检定所罗胜军
8.天津市农药检定所胡敏
9.黑龙江省农药检定所金焕贵
根据2001/2002年中泰农业合作交流项目安排,农业部组织的农业化学管理考察团一行9人,于2001年12月5—13日对泰国的农药、肥料生产、经营、使用、进出口管理情况进行了考察。考察期间,代表团拜访了泰国农业与合作部农业司、农业经济研究办公室等政府部门和领导,参观了农药、肥料管理机构、生产企业、销售厂家,以及使用农药、肥料的农场和经济种植园,重点了解了泰国有关农药、肥料管理体系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泰国位于中南半岛中南部,地处亚热带和热带,国土面积51.3万平方公里,农用地面积2160万公顷,接近国土面积的一半。人口6240万,从事农业人口2200万。主要种植水稻、蔬菜、木薯、甘蔗、水果、花卉等作物。2000年农业产值占国民经济比重为24.9%,是传统的农业大国。
泰国的农作物病虫草害较为严重,农业生产对农药依赖性较强。据调查,1996年如不使用农药,会造成当年30%的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近年来,泰国的农药使用量逐年增加,1991年为15029吨,2000年已增至31454吨。由于劳动力相对缺乏,今后泰国的除草剂使用量仍呈增加趋势。
泰国对肥料的需求量也比较大,年需求量一般在400万吨(实物量)左右。泰国国内不直接生产化学肥料,全部靠进口。2000年进口化肥295万吨,折纯为132万吨,其中N80万吨,P2O530万吨,K2O22万吨。主要进口品种为尿素、硝酸铵、氯化钾(60%)及二元、三元复合(混)肥(配比为16-20-0、116-16-8、13-13-21、15-15-15、16-16-16、18-46-0),主要进口国为韩国、中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马来西亚等。泰国国内加工企业共有24家,对进口的295万吨中的240万吨化肥进行复混加工,同时生产70万吨有机肥料。
二、泰国的农药管理情况
(一) 泰国农药管理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泰国是着名的世界旅游胜地,又是农业大国,为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产品出口,政府非常重视对农药的管理,早在1967年就颁布了《泰国控制毒性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条例》因其管理范围过窄、操作性差等缺陷而日益不能适应社会要求,因此,泰国政府于1992年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条例》扩展了管理范围,不但包括原有的国有部门毒性物质的管理,而且将私有部门毒性物质、工业和卫生系统毒性物质都纳入到管理范围。
修改后的《条例》于1992年颁布,1995年正式开始实施。到2001年6月,共有472个标签得到批准,颁发了12810个登记证,93家进口商和308个有效成份(包括混配制剂)得到登记,62个成份被禁止生产和销售,13种农药被列入监控名单,57个生产商得到生产许可,4700个零售店得到销售许可;20家生产商、18个销售商因生产、销售触犯《条例》而受到处罚。
(二) 泰国农药管理机构及职能
泰国的农药由农业部农业司毒性物质处具体负责管理,卫生用药由卫生部负责管理。农业司毒性物质处下设四个科:①农药登记科,负责全国农药的登记管理工作;②残留科,负责农药施用后在环境中的残留检测工作;③制剂科,负责流通领域的农药质量监控,农药制剂的开发、研究,私有化检验机构的管理工作;④农药毒性办公科,负责农药施用中对人体的危害研究,指导安全用药。
此外,还成立了毒性物质委员会,负责制定毒性物质管理政策,协调各部门共同合作,执行法规。
为了加强对有毒物质的有效控制,毒性管理各部门可根据系统内的具体情况发布管理通知。
(三) 泰国农药的管理模式
1、泰国农药实行分类管理。《条例》规定,农药分以下四种类型进行管理。第一类:进口、出口、生产时,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但不需要登记和许可。第二类:进口、出口和生产时,必须进行登记,但不需要许可。第三类:生产、进出口、拥有时,必须进行登记和许可。第四类:禁止生产、进口和使用的农药。在目前泰国生产、进口和拥有(包括销售、储藏、运输、服务)的农药中,符合第一类的还没有,第二类主要为低毒农药(如生物制剂BT、印楝素等),大部分为第三类。
2、泰国农药的管理方式。根据《条例》规定,对农药制定了三种管理方式,即:“农药登记管理”、“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和“农药监督检查管理”。
(1)农药登记管理。要求提供风险和效益资料。风险资料包括药效、防治对象、应用范围等,其中药效资料是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下,由地方公司按试验准则完成的。效益资料包括毒性资料(对人体的接触毒性)、残留资料(在环境中的消解动态,对环境的影响,产品化学包括制剂类型、含量、分析方法等)。
农药登记分三个阶段完成:一是试验阶段:要求进口和生产者提供小量的试验样品,来完成药效、急性毒性、残留资料的准备工作。二是示范阶段:在试验基础上,在田间进行一定面积的应用时,要提供亚慢性和慢性毒性资料以及残留资料。三是登记阶段:依效益和风险资料、示范结果以及全套的毒性资料(包括2年的动物喂养试验资料)决定是否可以使用和发给登记证,登记后方可生产、进口和大面积应用。
另外,在农药登记时,对农药标签也提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并进行审核和批准。
(2)农药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登记后的农药,在生产、进口和销售时,必须取得许可授权,无许可不得进行生产、进口和销售。
①生产许可:要求厂家提供生产地点、厂址、设备及设施、安全防护以及有毒废弃物的处理等资料,由工业部发给生产许可证书。
②进口许可:要求提供有毒物质种类、数量、进口国家、包装、标签、储存地点、含量、杂质、中毒急救措施以及对工人、接触人员及环境的影响等资料,由农业司毒性物质处发给证书。
③拥有(包括销售、储藏、运输、服务)许可:要求具有储藏地点、储藏方法、运输、服务及农药的应用管理措施。零售店的销售人员要经过当地农技推广部门培训,取得证书后,向地方农业推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政府批准,报农业司毒性物质处统一审核发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在地方政府办理续展。
(3)农药监督检查管理。为安全有效地使用农药,泰国农业司制定了有效的措施进行管理,规定由农业司毒性物质处对流通领域的农药进行不定期的未通知式的抽查。抽查内容包括农药经营许可、包装、标签、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发现禁用农药立即销毁,不再生产和进口。
对无经营许可证和经销不合格农药产品的,具有较严格的处罚措施。生产经销无登记证农药,处3年监禁,罚款30万泰铢;无生产、经销许可证,判2年监禁,罚款20万泰铢;生产经销不符合标准农药,判5年监禁,罚款50万泰铢;生产经销假冒农药,判7年监禁,罚款70万泰铢;生产经销禁用农药判10年监禁,罚款100万泰铢。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管理由卫生部负责。1979年卫生部颁发了2522号《泰国食品中农药残留法规》,1995年规定了5种农药(艾氏剂、狄试剂、氯丹、DDT等)在作物体外环境中的残留限量和11种农药(甲胺磷、氧乐果等)在作物上的最大残留限量,从而有效限制了这些农药的使用。
为了鼓励生物农药的使用,减少对食品和环境的污染,在生物农药登记时,对毒性资料进行减免,要求只提供资料证明其安全性即可。
(四) 泰国农药管理存在的问题
尽管泰国农药管理法规颁布较早,管理较严格,但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1、因《条例》适用于所有有毒物质的管理,负责部门较多,管理标准不一,在业务交叉部分难以协调和统一。2、近几年政府裁减工作人员,人员的减少限制了农药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3、与各国和国际组织在农药管理方面缺少经常性的信息交流。4、目前在泰国登记的农药有效成分有198种,共2258个产品。各经销商冠以不同的商品名销售这些产品,如久效磷、甲基对硫磷、百草枯等(据不完全统计,在市场上上的商品名已多达上百种)。商品名多而乱是泰国农药市场的一个显着特征,这种混乱的局面使有关管理部门监督和控制市场的难度增大。
三、泰国的肥料管理情况
在肥料政策方面,泰国政府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多生产和施用有机肥料,减少化肥使用量,对进口农用化肥实行免税政策。在肥料管理方面,泰国实行生产、销售、进出口肥料登记许可制度,建立了严格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并通过B.E2518法令,即《肥料管理条例》加以确定。《肥料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
(一)定义各种名词
详细解释了什么是肥料、化学肥料、有机肥料、单元素肥料、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大量元素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微量元素肥料、营养元素质量保证、有害物质、化学肥料标准、假劣肥料、标签、运输、说明书、执行部门等。
(二)组成肥料委员会
1、肥料委员会成员主要包括:泰国农业及合作社部副部长或其授权的人担任委员会主席,农业司2人,农业推广司1人,科学司1人,土地开发司1人,商业部1人,由农业技术司1人担任委员会秘书长,并由委员会指定其他参加人员,但最多不超过5人。
2、肥料委员会有责任和义务为司长或者部长提供以下建议:①化肥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及进口许可证的颁发,化肥登记,以及上述登记证书或许可证书的暂停和吊销;②制定与化肥的生产、销售及进口以及实验用化肥样本进口管理有关的条例、程序及条件,检查验收化肥生产地、化肥销售地、化肥进口地以及化肥储存仓库;③根据规定发布公告,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有关条款、程序和条件;④部长委托的其他事务。
此外,为严格执行本条例,肥料委员会有权以书面形式命令某人解释或者呈报其工作所需的有关材料。
(三) 规定了化肥登记许可证申请程序
《肥料管理条例》规定,任何人如未获得政府颁发的有效许可证,则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运输化肥;未按规定对其生产或进口的化肥进行登记的则不得生产和进口化肥。政府部门可以为如下申请人颁发生产、销售或者进口许可证:①企业或经营所有者;②在泰国有居住地或办公室的人;③在泰国有生产厂地,销售地点或仓库;④使用的企业名称不与在一年内被暂停或撤消许可证的企业名称相同。如果许可证申请人是法人,则必须符合第①、②、③及④条;如果申请人是企业经营人员,则必须符合第②条。
许可证分为四种类型,即:化肥生产许可证、化肥销售或拥有许可证、化肥进口许可证、化肥运输许可证。同时规定,如果化肥生产者既是销售或拥有者,则生产许可证即被视同为销售或拥有许可证;如果化肥进口商即是运输商,则进口许可证即被视同为运输许可证。
许可证有如下四种有效期:①化肥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从颁发之日起3年;②化肥销售及拥有许可证有效期从颁发之日起1年;③化肥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按照许可证上标明的期限,但不得超过一年;④化肥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证上标明的期限,但不得超过6个月。
《肥料管理条例》还规定,如果有关管理部门不批准申请人的许可证,则该申请人有权在得到通知后的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部长提出申诉,部长的决定将为最终裁定。
(四) 对化肥许可证管理进行了规范
包括使用范围、标识标签内容、使用说明、生产、销售地点条件及法人要求、补办程序、如何继承等。
(五) 关于化肥质量的监督管理
《肥料管理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生产、销售、拥有、进口假化肥、与标准不统一的化肥、变质化肥、未登记的化肥、被撤消登记证的化肥、含有对人、畜或植物有害的毒性物质含量超标的化肥。
(六)化肥登记许可的发布及公告
经肥料委员会建议,部长有权在政府公报上发表公告许可某人生产或向泰国国内进口化肥。
(七)肥料管理人员职责和义务
根据规定,肥料管理政府官员在执行该条例时,享有在工作时间内进入化肥的生产、销售或进口地点,或者仓库,或有机肥料的生产地;可以进入车辆或任何地方进行检查他们认为可疑的行为;可以提取一定数量的化肥样本用于实验;稽查或没收违反条例的化肥、包装等。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政府官员必须出示证件,证件的内容必须根据部长颁布的法规制定。负责执行本条例的政府人员应该是符合刑事法典中的有关规定。
(八)许可证的暂停与吊销
(九)有机肥料
生产有机肥料者必须执行如下规定:自有机肥料生产之日起,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政府管理部门其生产的有机肥料,并提交如下材料:①有机肥料名称,②商标,③生产、储藏、销售地点以及办公地点。同时规定,如有机肥料生产者欲变更有关内容,必须在变更之日起30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政府管理部门。
(十)处罚措施及附则
四、体会和建议
通过考察访问,我们对泰国的农药、化肥管理情况留下了较深的印象。
(一) 体会
1、在农药管理方面:(1)泰国政府对农药的管理比我国严格,如农药登记过程中要提供产品化学、药效、毒性(急性和慢性)、残留的全部资料;在同类产品的等级中无同类产品减免资料的规定。在生产经营进口农药过程中触犯了法规要判处监禁和罚款。(2)泰国使用的农药主要依赖进口,通过进口原药和制剂在泰国当地加工成成药。在泰国,农药的进口和销售都是由私营企业经营的。据统计,1999年有进口商68家,其中有26家拥有大规模的分装、加工厂。由于中国产农药在价格上具有较大的优势,近几年泰国从中国进口的农药逐年增加,据泰国官方统计,2000年从中国进口量占其进口总量20%。中国出口到泰国的农药,主要是卖给进口商,通过加工、分装后被经销商冠以不同的商品名在泰国出售,因此绝大部分利润由中间商获得。(3)为减少农药对人体及环境的影响,泰国政府在1994年制定了农药消减计划,取消了用药量高的棉花的作物种植,大力提倡综合防治和使用生物农药,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在化肥管理方面:泰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肥料管理体系,有许多地方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通过交流,有利于促进我国肥料法规建设。另外,泰国化肥全部靠进口,我国已有少量企业肥料进入泰国市场,但份额不大。
(二)建议
综上,为搞好我们的农药、化肥管理工作,扩大中国农药、化肥对泰国的出口量,建议我国今后采取以下措施:
1、中国和泰国在农药、化肥管理上有很多互补之处,可进一步加强两国农药管理部门的交流与合作。
2、进一步加强对国内流通领域农药的监督管理,强化经营许可证制度,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处罚力度。
3、组建中泰松散型农药贸易协会,互通信息,使更多质好价低的中国农药打入泰国市场;同时也要积极探讨中国农药厂家产品如何通过合理途径在泰国进行登记,打造自己的品牌,以打开和占领泰国市场,从而获得更多利润。
4、借鉴泰国消减农药措施的经验,制定我国的农药消减计划,通过改善作物种植结构,大力推广综合防治和低毒农药、生物农药的使用,减少高毒农药的用量,减少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残留,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健康。
5、逐步引导国内企业对泰国进行肥料贸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引导国家大型肥料企业增加对泰国肥料出口,同时,发挥我国生产微量元素、微生物肥料技术优势,加大对泰国技术转让和合作办厂力度。
6、逐步扩大其他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包括:土壤、肥料分析方法、耕地适宜性调查与评价交流和合作等。
二ΟΟ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农业部农化管理考察团名单:
1.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陈铁春
2.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徐肖君
3.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许发辉
4.农业部人事劳动司丁力洪
5.农业部国际合作司赵金萍
6.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王寿山
7.河北省农药检定所罗胜军
8.天津市农药检定所胡敏
9.黑龙江省农药检定所金焕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