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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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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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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因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对专业的法律服务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专项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甲方设立股权转让的法律服务,
1、服务阶段包括:
(1)、转让过程的合法性审查;
(2)、转让过程的协议的起草、谈判;
(3)、转让过程中程序性的代理;
(4)、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系列法律纠纷的顾问及处理。

2、 服务的具体内容如下: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
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甲方本次专项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本次专项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
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 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元人民币。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的,擅自更换作为甲方本次专项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
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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