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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

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试行)
  
  委托人: 
  居间人:  
  合同编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制定
  
  
     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承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承租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                     ;楼房为   室   厅   卫;平房为    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        ;楼层:     ;朝向:     ;建筑面积:       平方米;月租金标准:       元;大致租期:     ;房屋用途:          ;其他条件:  。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现场看房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陪同看房后,乙方(是/否)可向甲方收取合理的看房成本费,每次不得超过     元。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看房成本费。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             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    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  
  (六)收取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佣金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七)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
  第六条 佣金  
  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   %(此比例不得超过100%)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即时/   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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