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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时限规定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任意解除权)。

  (二)出租人义务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如第三人行使抵押权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4、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租人义务

  1、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未经出租人同意,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要求承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承租人特别权利

  1、正常损耗免责权。如房屋因正常损耗如电线线路老化等,承租人不用予以赔偿;

  2、占有、使用、收益权。承租人通过租赁,可以合法地占用及使用方法,也可以通过经营活动获得收益;

  3、买卖不破租赁权,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4、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否则,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5、共同居住人的继续租赁权,即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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