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出版合同
着者(或译者)姓名:
出版者名称:
着作稿(或译稿)名称:
本译作原着名称:
原着者姓名及国籍:
原出版者及出版地点、年份:
上列着作稿(或译稿)的着者(或译者)和出版者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着作稿(或译稿)的专有出版权由着者(或译者)在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有效期间授予出版者。出版者在此有效期间有权将本着作稿(或译稿)以各种版本形式出版,但未经着者(或译者)同意不向第三者转让出版权。
第二条 本着作稿(或译稿)系着者(或译者)本人创作(或翻译)的原稿,如发现剽窃等侵犯他人版权情况,着者(或译者)负全部责任,并适当赔偿出版者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着者(或译者)不将本着作稿(或译稿)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将其内容稍加修改以原名称或更换名称授予第三者另行出版。着者(或译者)若违反本规定,将适当赔偿出版者经济损失。出版者并可废除本合同。
第四条 出版者将按照国家规定的稿酬办法向着者(或译者)支付稿酬。基本稿酬定为每千字 元。书稿发排后预付稿酬支付稿酬 元,在见到样书后30天内结清全部稿酬。
第五条 出版者将在 年 季度出版本着作稿(或译稿)。如出现出版者本身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需推迟出版日期,出版者应与着者(或译者)另议出版日期。如更改后的出版日期到期着作稿(或译稿)因印刷原因仍未出版,出版者照付基本稿酬,全部稿酬在出书后结算付清。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1)着作稿(或译稿)由于出版者的原因不能出版,出版者向着者(或译者)支付基本稿酬 %,并将稿件归还着者(或译者);(2)着作稿(或译稿)由于客观形势变化不能出版,出版者向着者(或译者)支付基本稿酬 %,并将稿件退还着者(或译者),但可保留复制本。上述稿件以后如有可能出版,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出版者可保留专有出版权,亦可允许第三者使用此项出版权。
第七条 出版者加工着作稿(或译稿),若改书名、增加插图、标题、前言后记或对稿件内容作实质性修改,应事先征得着者(或译者)同意并在发稿前退着者(或译者)审定签字,着者(或译者)应按双方议定日期退回原稿。
第八条 本着作稿(或译稿)的校样,由出版者负责根据着者(或译者)审定签字的原稿校对;着者(或译者)若看校样,只在校样上作个别不影响版面的修改,并在 天内签字后退还出版者。如校样不按期退还或因修改过多(不是由于排版错误或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增加排版费用,着者(或译者)应承担 %(不超过稿酬总额的30%)。
第九条 本着作(或译作)首次出版前,出版者若将稿件损坏或丢失,应赔偿着者(或译者)不低于基本稿酬50%的经济损失。
本着作(或译作)首次出版后,其原稿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1) 天内退还着者(或译者);
(2)由出版者保留 年后再退还着者(或译者)。
第十条 本着作(或译作)首次出版后,出版者应赠着者(或译者)样书 册。
以后每重印一次赠送样书 册。
出版者同意着者(或译者)本人在着作(或译作)出版后 月内按批发折扣购书册。
第十一条 本着作(或译作)首次出版一年之内,出版者可自行重印。一年之后出版者如需重印,应事先通知着者(或译者)并送校正本;着者(或译者)收到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将修改意见通知出版者,否则出版者按原版重印。
第十二条 本着作(或译作)如经出版者所在地区总发行机构证实脱销,着者(或译者)有权要求出版者重印,如出版者拒绝重印,或自着者(或译者)提出要求后 年内不重印,着者(或译者)有权废除本合同。但着作(或译作)属控制发行者除外。
第十三条 本着作(或译作)修订本的出版日期和付酬办法等事项,双方另行协商并补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条 如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间允许第三者以摘编、选编形式转载本着作(或译作),应事先征得着者(或译者)同意,将与第三者签订的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的抄件寄给者(或译者),并将从第三者所得报酬的三分之二付给着者(或译者)。
第十五条 本着者(或译者)委托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间授权第三者使用下列权利,出版者将与第三者签订的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的抄件寄着者(或译者)并按下列比例向着者(或译者)支付从第三者所得报酬:(1)改编-75%;(2)翻译-75%;(3)表演-75%;(4)播放-80%;(5)录音录像-80%;(6)摄制影片-80%。〔此条供选择用〕
第十六条 如一方认为对方违反合同条款,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双方同意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省级出版管理机构调解,也可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任何一方要求延长合同期限,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通知对方,是否延长由双方商定。
第十八条 本合同条款需补充、更改,由双方商定。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订合同人
着者(或译者) 出版者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着者(或译者)姓名:
出版者名称:
着作稿(或译稿)名称:
本译作原着名称:
原着者姓名及国籍:
原出版者及出版地点、年份:
上列着作稿(或译稿)的着者(或译者)和出版者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着作稿(或译稿)的专有出版权由着者(或译者)在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有效期间授予出版者。出版者在此有效期间有权将本着作稿(或译稿)以各种版本形式出版,但未经着者(或译者)同意不向第三者转让出版权。
第二条 本着作稿(或译稿)系着者(或译者)本人创作(或翻译)的原稿,如发现剽窃等侵犯他人版权情况,着者(或译者)负全部责任,并适当赔偿出版者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着者(或译者)不将本着作稿(或译稿)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将其内容稍加修改以原名称或更换名称授予第三者另行出版。着者(或译者)若违反本规定,将适当赔偿出版者经济损失。出版者并可废除本合同。
第四条 出版者将按照国家规定的稿酬办法向着者(或译者)支付稿酬。基本稿酬定为每千字 元。书稿发排后预付稿酬支付稿酬 元,在见到样书后30天内结清全部稿酬。
第五条 出版者将在 年 季度出版本着作稿(或译稿)。如出现出版者本身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需推迟出版日期,出版者应与着者(或译者)另议出版日期。如更改后的出版日期到期着作稿(或译稿)因印刷原因仍未出版,出版者照付基本稿酬,全部稿酬在出书后结算付清。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1)着作稿(或译稿)由于出版者的原因不能出版,出版者向着者(或译者)支付基本稿酬 %,并将稿件归还着者(或译者);(2)着作稿(或译稿)由于客观形势变化不能出版,出版者向着者(或译者)支付基本稿酬 %,并将稿件退还着者(或译者),但可保留复制本。上述稿件以后如有可能出版,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出版者可保留专有出版权,亦可允许第三者使用此项出版权。
第七条 出版者加工着作稿(或译稿),若改书名、增加插图、标题、前言后记或对稿件内容作实质性修改,应事先征得着者(或译者)同意并在发稿前退着者(或译者)审定签字,着者(或译者)应按双方议定日期退回原稿。
第八条 本着作稿(或译稿)的校样,由出版者负责根据着者(或译者)审定签字的原稿校对;着者(或译者)若看校样,只在校样上作个别不影响版面的修改,并在 天内签字后退还出版者。如校样不按期退还或因修改过多(不是由于排版错误或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增加排版费用,着者(或译者)应承担 %(不超过稿酬总额的30%)。
第九条 本着作(或译作)首次出版前,出版者若将稿件损坏或丢失,应赔偿着者(或译者)不低于基本稿酬50%的经济损失。
本着作(或译作)首次出版后,其原稿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1) 天内退还着者(或译者);
(2)由出版者保留 年后再退还着者(或译者)。
第十条 本着作(或译作)首次出版后,出版者应赠着者(或译者)样书 册。
以后每重印一次赠送样书 册。
出版者同意着者(或译者)本人在着作(或译作)出版后 月内按批发折扣购书册。
第十一条 本着作(或译作)首次出版一年之内,出版者可自行重印。一年之后出版者如需重印,应事先通知着者(或译者)并送校正本;着者(或译者)收到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将修改意见通知出版者,否则出版者按原版重印。
第十二条 本着作(或译作)如经出版者所在地区总发行机构证实脱销,着者(或译者)有权要求出版者重印,如出版者拒绝重印,或自着者(或译者)提出要求后 年内不重印,着者(或译者)有权废除本合同。但着作(或译作)属控制发行者除外。
第十三条 本着作(或译作)修订本的出版日期和付酬办法等事项,双方另行协商并补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条 如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间允许第三者以摘编、选编形式转载本着作(或译作),应事先征得着者(或译者)同意,将与第三者签订的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的抄件寄给者(或译者),并将从第三者所得报酬的三分之二付给着者(或译者)。
第十五条 本着者(或译者)委托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间授权第三者使用下列权利,出版者将与第三者签订的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的抄件寄着者(或译者)并按下列比例向着者(或译者)支付从第三者所得报酬:(1)改编-75%;(2)翻译-75%;(3)表演-75%;(4)播放-80%;(5)录音录像-80%;(6)摄制影片-80%。〔此条供选择用〕
第十六条 如一方认为对方违反合同条款,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双方同意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省级出版管理机构调解,也可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任何一方要求延长合同期限,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通知对方,是否延长由双方商定。
第十八条 本合同条款需补充、更改,由双方商定。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订合同人
着者(或译者) 出版者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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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电话: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