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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院实习日记2篇

  XX法院实习日记

  第一天实习日记

  早晨八点半,校车载着我们一堆即将失业的准毕业生驶向出了校园,今天是我们实习的第一天。驶过三桥,便进入了高新区的繁华世界,三头两转,终于到了碉堡似的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了,下车的那一刻,我们都有一种缅怀革命先烈董存瑞的悲壮之情……

  入了大门,穿过广场,来到大厅,几经周折始得入了那狭窄的小门,进入碉堡内部。与政治部的大姐开了个小会之后,我有幸分到了民三庭。

  指导老师唐副庭长,没想到简单的介绍几下之后,庭长就立即给我发了个艰巨的任务:“这份判决书明天得宣判,我修改完了,你把它输进电脑吧。”我翻了一下就晕了,二十多页!!!但是为了好好表现,我也就安安静静的坐在电脑面前,一个一个字的打进去了。一直到中午下班,还没完成一半,庭长说:我先走了,我只有一片钥匙,你要吃饭的话得保证这办公室得有个人。我在想,这庭长也太抠了吧,第一次见面也不给个吃饭的时间给我指导指导。还幸亏雄哥他们来了个人替我守办公室,不然我连午饭都吃不了咯……

  中午吃饭之后,由于想好好表现,所以中午就在办公室加班了,虽然这十多天一直这么困,但实在是第一天不能松懈啊,哪知道忙了一中午还是没搞完,庭长回来的时候问了我一句:搞完了没?我真要吐血了,费力没讨好啊,任务太重,手太生,想好好表现都没能力。庭长笑了笑:接着搞,明天三点之前搞完了就行了。谁知道临六点下班的时候,还有三页法条没改完,不是雄哥,硕哥,沙姐过来催我,估计我还不知要忙到什么时候去了。

  在市中心陪硕哥转了半条街买衣服,我也试了几件,发现像我这种型男能穿得衣服还真不少,只是囊中羞涩啊,一个学期只买了一件t恤,哈哈哈……但我觉得倒挺骄傲的,最少我不觉得买衣服是件必需的事情,再说,我得为我的西藏之旅考虑呢。回来之后已经是九点了,三人在堕落坑的小摊上吃了盒炒饭,再每人喝了瓶啤酒,酒意便渐渐涌上头了,实在想睡个大懒觉,但明早又得早起上班,在寝室漱洗毕,什么也不想干的就想睡了……

  今天收获最多的莫过于关于法律文书的知识吧,我始料未及的是法律文书的要求这么严格,严格到一个符号,一种字体,字体大小,字间间距,称呼,汉字数字,阿拉伯数字,空格等等一系列细枝末节的注意事项。我第一次真实的感受到做法官严肃形象与严格要求,每删改一个地方我都生怕会对当事人造成什么难以磨合的影响,每改变一句表达我都有一种掌握别人命运的沉重之感,虽然庭长始终对我说改错改对都不会追究我的责任,但我始终感觉在如履薄冰。所以一整天都没忙完这个判决。但总的来说来是收获蛮大的,最少学到了不少实用性的东西。这个暑假不虚度……

  第二天实习日记

  早上六点起床,勿忙洗漱完毕就背个包出门了,今天是实习的第二天,也是第一天正式上班,所以不能迟到。路上买了个馒头边啃边跑,到校门口时恰好赶上107路公车发动,幸运啊……

  赶到碉堡中院的时候,才七点四十,总算没迟到啦,在电梯的镜子里竟然都发现自已的眼睛肿的像大哭过一场。一进门,发现庭长早已经安坐于办公椅了,庭长掏掏口袋拿出一片钥匙:诺,帮你配了一片钥匙,以后你就可以自由出入了。

  上午的工作是接着昨天来的,还是昨天那份判决书,我花了一个小时的时间修改完打印出来之后,拿到庭长,庭长又检查了一遍,还是有不少错误,又拿给我去补正,补正之后又让他检查,如此往复,我修改了四遍,他检查了五遍,最后还是不敢肯定判决书没有错误了。

  已经将近中午了,由于下午就要就本案进行最后一次调解,庭长本打算如果调解不成就直接当庭宣判,最后出于判决书还可能存在错误,庭长不得不只准备调解书了,于是我的工作又转向了制作调解书,还一份赔偿义务方的协议书。

  由于下午英明的庭长要求我当书记员出庭作调解笔录,所以,我的午休时间又暴毙了,我查啊查,找啊找,发现调解笔录不是像个录音机一样每句话都录下来,而是简单的几句重点了,我有信心了,但还是没准备休息。

  约好三点开庭,结果被上诉人(被侵权人)三点半才来,调解进行了两个小时,双方就赔偿数额的问题进行了友好协商,各有苦衷,各作让步,十三万的赔偿额减少到了十二万,最后圆满达成协议。离分别之时还互换名片,这样的解决方式,我认为是最圆满不过了。

  不过,让我困惑的地方也不在少数,首先是当事人包括法官都说的是湘潭话,我不仔细听的话基本上听不懂他们在说什么,另一个是,庭长在本案中确实起了一主持的作用,但是这种主持应该只限于引导他们谈话的重点和中心不会转移,而不应该是积极主动的去劝说应该赔多少,或少赔多少,但是庭长两方面的都做了。

  调解中间,在双方僵持不下时,庭长单独将赔偿义务一方叫出庭外私自协商,侵权人回庭后的态度便稍有改变了,我不知道这在调解程序中是不是合法,但我应该能判断庭长对侵权人说了什么。鉴于我的实习身份,我也不好挑明。

  然后就是庭长在双方达成协议后,就催促双方直接签定了调解书的送达回证,这在程序上是明显不合法的,虽然庭长这样做节省了人力物力,且有效的避免了双方反悔,但同时也剥夺了双方反悔权,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

  这一次的调解很容易让我联想到了“公正”与“效率”的对立统一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都普遍的认为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即认为要让当事人获得正义,即使诉讼拖得太久也没关系,公正相比于效率要重要。但是不记得谁说过: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如果因为拖延诉讼,当事人的权益就得不到及时保障。或者双方因为无止尽的诉讼而陷入缠讼的地步,最后一方赔得更多,另一方则因拖延而花费更大的成本,这也是不合理的。

  我认为,公正和效率也是统一的,考虑公正问题时不仅应当只考虑当事人的公正,还应该考虑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这里的公正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利益”层面。如果一味以当事人为重心而进行缠诉,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同时对社会其他成员也是不公正的,因为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体现了对纳税人财政的浪费。所以公正和效率的问题不能分开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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