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词语解释
1.1 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本条件指铁路工程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
1.2 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符合工程承包资质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1.3 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驻工地代表人。
1.4 乙方项目经理: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驻工地项目承包责任人。
1.5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的监理。
1.6 总监理工程师: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本工程项目监理总负责人。
1.7 设计单位:铁道部指定的或者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
1.8 工程质量监督站:铁道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其授权的下属工程质量监督站。
1.9 工程:协议条款约定的具体的永久工程。
1.10 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11 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12 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13 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工期天数应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内的总日历天数。
1.14 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15 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16 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工程项目施工场地。
1.17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并加盖有效印鉴或签字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通知、任命书、委托书、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1.18 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1.19 变更设计:自设计单位交付施工图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期间对原设计的变更。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 协议条款;
2.2 合同条件;
2.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力义务的纪要、协议;
2.4 招标承包工程中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2.5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2.6 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先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照解决争议的方式加以解决。
3.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和使用标准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铁道部颁发的标准、规范。铁道部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以使用国家和建工行业标准、规范。
4.双方一般责任
4.1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4.1.1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的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4.1.2 甲方代表的通知由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同意并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日期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口头通知,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通知应予执行。乙方认为甲方代表通知不合理,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通知或继续执行原通知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再通知乙方。
4.1.3 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文件、图纸及资料,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可向甲方代表提出迟误的后果。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4.2 乙方项目经理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4.2.1 乙方的要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经甲方代表同意并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4.2.2 乙方项目经理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书面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5.对《协议条款》中有关条款的其他合同条件为:
5.1 第1条工程概况
5.1.1 建设项目名称系指铁道部批复的技术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名称。工程名称系指乙方承担的建设项目中的某段或一项工程的名称。
5.1.2 工程地点系指工程所在县(含)以上行政区域。
5.1.3 承包范围系指承包地段的起止里程、规模或专业分类项目。
5.1.4 承包方式系指双方约定的,甲方对乙方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概算总包及单价承包等。
5.2 第5条设计文件
5.2.1 在开工前甲方若不能将设计图纸全部提供,应在合同补充协议中写明分期分批,按站前、站后或专业分别列出可提供的设计图纸,以满足乙方施工要求。
5.2.2 甲方对设计文件和图纸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本条写明要求的内容,保密费用由甲方承担。
5.3 第7条7.9“申请项目开工报告”按《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设〔1997〕352号)办理。
5.4 第11条11.1“在确有必要时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中“确有必要”系指:
5.4.1 在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5.4.2 由于乙方某种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乙方应对其负责的必要的暂停施工;
5.4.3 由于施工现场气候条件恶劣导致的必要停工;
5.4.4 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了本工程及任何部分的安全所需的停工;
5.4.5 计划调整。
5.5 第12条12.1工期延误原因及责任中:
5.5.1 不可抗力是指因突发战争、军事征地、动乱、罢工、空中飞行物体附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特大的风、雨、雪、洪水、泥石流、地震、雷击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5.5.2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是指依据《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铁建〔1996〕13号)划分的四个等级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5.6 第14条工程质量检查中:
5.6.1 质量保证体系:乙方为了实现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建立的质量管理组织结构、制度和措施等。
5.6.2 工程质量:在国家和铁道部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5.6.3 不合格工程:既包括不符合设计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或铁道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工程,也包括低于协议条款中约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
5.7 第15条隐蔽工程检查和签证中:
5.7.1 隐蔽工程系指一项工程主体结构中必不可少的,竣工后无法观察检查的,需被复、掩盖的分部、分项工程。
5.7.2 本条“甲方代表”系指甲方监察工程师或甲方派驻工地的技术负责人。
5.7.3 重点工程系指按(80)铁基字665号《关于试行〈铁路基本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重点工程,或甲方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的重点工程。
5.8 第17条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5.8.1 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可不使用本条款的规定。
5.8.2 承包方式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以及铁路通信信号等专业材料设备,甲方须自行采购的,应使用本条款规定。
5.9 第21条验工计价
5.9.1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实际工程量报告,甲方代表在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若不通知,甲方计量结果无效。
5.9.2 乙方应为甲方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甲方自行计量有效。
5.9.3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5.10 第22条工程款支付
工程款的支付应按铁道部和建设银行的规定,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研究,明确工程款支付的时间、金额和支付的方法等。
5.11 第23条竣工验收
依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和铁道部(84)铁鉴字第180号《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5.12 第24条竣工决算
国家组织验收的大中型项目,在工程正式验收后,竣工决算在6个月内完成并报铁道部计划、财务、建设司,鉴定中心及使用单位。其他建设项目,在工程正式验收后,竣工决算应在3至6个月内完成,并报铁道部财务司、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1.1 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本条件指铁路工程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
1.2 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符合工程承包资质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1.3 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驻工地代表人。
1.4 乙方项目经理: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驻工地项目承包责任人。
1.5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的监理。
1.6 总监理工程师: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本工程项目监理总负责人。
1.7 设计单位:铁道部指定的或者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
1.8 工程质量监督站:铁道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其授权的下属工程质量监督站。
1.9 工程:协议条款约定的具体的永久工程。
1.10 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11 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12 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13 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工期天数应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内的总日历天数。
1.14 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15 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16 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工程项目施工场地。
1.17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并加盖有效印鉴或签字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通知、任命书、委托书、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1.18 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1.19 变更设计:自设计单位交付施工图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期间对原设计的变更。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 协议条款;
2.2 合同条件;
2.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力义务的纪要、协议;
2.4 招标承包工程中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2.5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2.6 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先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照解决争议的方式加以解决。
3.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和使用标准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铁道部颁发的标准、规范。铁道部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以使用国家和建工行业标准、规范。
4.双方一般责任
4.1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4.1.1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的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4.1.2 甲方代表的通知由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同意并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日期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口头通知,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通知应予执行。乙方认为甲方代表通知不合理,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通知或继续执行原通知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再通知乙方。
4.1.3 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文件、图纸及资料,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可向甲方代表提出迟误的后果。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4.2 乙方项目经理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4.2.1 乙方的要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经甲方代表同意并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4.2.2 乙方项目经理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书面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5.对《协议条款》中有关条款的其他合同条件为:
5.1 第1条工程概况
5.1.1 建设项目名称系指铁道部批复的技术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名称。工程名称系指乙方承担的建设项目中的某段或一项工程的名称。
5.1.2 工程地点系指工程所在县(含)以上行政区域。
5.1.3 承包范围系指承包地段的起止里程、规模或专业分类项目。
5.1.4 承包方式系指双方约定的,甲方对乙方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概算总包及单价承包等。
5.2 第5条设计文件
5.2.1 在开工前甲方若不能将设计图纸全部提供,应在合同补充协议中写明分期分批,按站前、站后或专业分别列出可提供的设计图纸,以满足乙方施工要求。
5.2.2 甲方对设计文件和图纸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本条写明要求的内容,保密费用由甲方承担。
5.3 第7条7.9“申请项目开工报告”按《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设〔1997〕352号)办理。
5.4 第11条11.1“在确有必要时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中“确有必要”系指:
5.4.1 在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5.4.2 由于乙方某种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乙方应对其负责的必要的暂停施工;
5.4.3 由于施工现场气候条件恶劣导致的必要停工;
5.4.4 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了本工程及任何部分的安全所需的停工;
5.4.5 计划调整。
5.5 第12条12.1工期延误原因及责任中:
5.5.1 不可抗力是指因突发战争、军事征地、动乱、罢工、空中飞行物体附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特大的风、雨、雪、洪水、泥石流、地震、雷击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5.5.2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是指依据《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铁建〔1996〕13号)划分的四个等级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5.6 第14条工程质量检查中:
5.6.1 质量保证体系:乙方为了实现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建立的质量管理组织结构、制度和措施等。
5.6.2 工程质量:在国家和铁道部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5.6.3 不合格工程:既包括不符合设计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或铁道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工程,也包括低于协议条款中约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
5.7 第15条隐蔽工程检查和签证中:
5.7.1 隐蔽工程系指一项工程主体结构中必不可少的,竣工后无法观察检查的,需被复、掩盖的分部、分项工程。
5.7.2 本条“甲方代表”系指甲方监察工程师或甲方派驻工地的技术负责人。
5.7.3 重点工程系指按(80)铁基字665号《关于试行〈铁路基本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重点工程,或甲方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的重点工程。
5.8 第17条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5.8.1 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可不使用本条款的规定。
5.8.2 承包方式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以及铁路通信信号等专业材料设备,甲方须自行采购的,应使用本条款规定。
5.9 第21条验工计价
5.9.1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实际工程量报告,甲方代表在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若不通知,甲方计量结果无效。
5.9.2 乙方应为甲方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甲方自行计量有效。
5.9.3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5.10 第22条工程款支付
工程款的支付应按铁道部和建设银行的规定,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研究,明确工程款支付的时间、金额和支付的方法等。
5.11 第23条竣工验收
依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和铁道部(84)铁鉴字第180号《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5.12 第24条竣工决算
国家组织验收的大中型项目,在工程正式验收后,竣工决算在6个月内完成并报铁道部计划、财务、建设司,鉴定中心及使用单位。其他建设项目,在工程正式验收后,竣工决算应在3至6个月内完成,并报铁道部财务司、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