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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点:

合同编号:

(由承接方编填)

委托方:

承接方:

签订日期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接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 勘察任务。根据《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搞好该工程勘察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本工程 勘察阶段的工作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勘察范围

  1.1 本工程项目勘察委托文号、日期

  1.2 工程建设地点

  1.3 技术要求

  1.4 预计工程量

第二条甲方按时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项 目 名 称

文件资

料份数

提供日期

年 月 日

  1. 提交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施工或勘察许可文件

     

     

   

  • 提交工程项目的坐标高资料

     

     

  •    

  • 提交技术委托及已有的技术资料和图件

     

  •    

    第三条乙方按下述进度、份数向甲方提交勘察成果:

    勘察成果名称

    提交日期

    提交份数

                           

     

     

    项目名称

    文件资

    料份数

    提供日期

    年 月 日

    1. 提交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施工或勘察许可文件

       

       

  • 提交工程项目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    

  • 提交技术委托书及已有的技术资料和图件

     

  •    

     

     

    第三条 乙方按下述进度、份数向甲方提交勘察成果:

    勘察成果名称

    提交日期

    提交份数

                           

     

     

     

    勘察成果名称

    提交日期

    提交份数

                           

     

      3.1勘察成果规定提交四份,超过四份另行计费。

      3.2工程有效期限以甲方下达的开工通知书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自然条件影响以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等)时,工期顺延。

    第四条取费标准及拨付办法

      4.1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计取费用。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双方另行议定。

      4.2本工程勘察费估算为元,合同生效后天内,甲方向乙方预付估算勘察费的30%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工程勘察验收、交付成果后15天内,结清全部费用。

      4.3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五条双方责任

      5.1甲方

      5.1.1甲方委托任务时,必须向乙方明确技术要求和勘察阶段,按时提供已有技术资料(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资料),并能满足乙方编写勘察纲要和编制工程预算的基本要求。若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过程中发生或危及人身安全时,其责任由甲方责任。

      5.1.2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工作时,甲方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5.1.3派员协助乙方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为乙方创造并解决勘察现场条件。

    如:征购土地、青苗赔偿、拆除障碍物、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和水源以及排水渠等,并承担其费用。

      5.1.4勘察前,根据乙方提出的用料计划,按时准备好各种材料,并承担费用。

      5.1.5按时为勘察人员准备好住宿、办公、临时库房、就餐食堂、取暖、饮水以及条件许可的其它福利设施,甲方不向乙方收取费用。当甲方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甲方应支付乙方临时设施费。

      5.1.6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甲方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7工程完工后,在15天内负责组织勘察及成果验收,并在乙方填写的工程勘察交验单上签署意见,作为工程勘察费用结算的依据。

      5.1.8维护乙方提交的勘察成果,不得擅自修改、转让。

      5.1.9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窝工、除工期顺延外、甲方应支付窝工费。

      5.1.10补充协议中甲方应负的其它责任。

      5.2乙方

      5.2.1派工程技术人员按任务委托书和设计技术要求进行现场踏勘,确定勘察手段、勘察工作量,编制工程预算。

      5.2.2在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

      5.2.3勘察过程中,根据场地地形、地质条件和技术规范要求,向甲方提出增减工程量或改变勘察手段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4按照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根据委托任务书提出的技术要求,按合同规定的进度,提交勘察成果,并对其质量负责。

      5.2.5讲究职业道德,端正经营作风,勘察成果应满足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5.2.6补充协议中乙方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甲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6.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及时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提交勘察成果,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6.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质量低劣,不能满足设计技术要求时,其勘察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或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它事宜。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及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电报、电传、技术讨论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在15日内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审查。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废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委托方单位名称:            承接方单位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订合同代表(签字):          签订合同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审查号:                鉴证号:

      审查日期:               鉴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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