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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按照党员条件和申请人的表现,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报机关党委备案。对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建立培养考察登记表,由培养人按季度填写培养情况。每年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衡量,对积极分子和发展顺序可作出必要的调整。

(二)发展党员。

1、机关党委确定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当年发展名额,分配给党支部。

2、党支部根据发展名额,在培养一年以上的入党积级分子中确定发展对象。确定发展对象要按以下程序:征求分管省局领导意见、在全体正式党员和团组织中进行民主测评、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形成意见、机关党委会讨论审查同意。

3、采取查阅本人档案和必要的函调、派人外调等方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政治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本人的政治历史和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4、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志愿书》。

5、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吸收新党员。大会的开法是:首先由发展对象本人汇报个人自然情况、对党的认识、入党志愿和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思想、工作和政治审查情况。然后由到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肯定成绩,提出缺点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之后,发展对象本人退场,由正式党员对是否同意发展对象入党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支部大会决议。

6、支部大会通过申请人为预备党员后,由支部书记填写支部决议,签名盖章。支部将拟发展新党员的《入党志愿书》、申请书、政审材料报机关党委。

7、机关党委指定党委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谈话人一般为2人。谈话主要考察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了解和入党动机。由谈话人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谈话情况和意见。

8、在谈话了解的基础上,召开机关党委会批准。党委会的开法是:首先由发展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支部书记介绍发展对象况、支部大会决议。之后党委会逐一进行讨论,并对是否批准支部大会决议进行表决,形成意见。机关党委会批准后,应立即通知新党员所在支部。支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通知预备党员本人并安排其参加党组织生活。

9、举行入党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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