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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欧合作经济和企业制度的考察报告

关于西欧合作经济和企业制度的考察报告
  
    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和信息中心共同组织的一行13人考察团,于2000年10月29日至11月12日在英国、法国、德国就合作社经济和企业制度进行了考察,先后听取了法国合作社联盟的情况介绍,考察了合作社企业、大型连锁集团麦德龙和部分私人企业,还与康巴朗斯公司就西欧企业制度作了座谈。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国合作社的主要特点 

    法国合作经济起源于19世纪中叶,是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的国家。目前,合作社组织大体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14个大类。其中农业合作社有6500余个,农民90%加入了农业合作社,入社社员130万人。合作经济与国家经济、私人经济三足鼎立,社会覆盖面很广,在整个经济生活中尤其在农村占有重要的地位。

    法国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 
    (一)地位法律化。法国政府把促进合作社的发展作为协调社会经济关系,保持社会平衡的重要手段,多管齐下保障合作经济的发展。一是法制化管理。早在1847年就颁布了合作社的有关法律,以后又陆续作了修订完善。二是建立合作社准入制度。在法国,一般企业仅需在当地商会申请即可予登记,而成立合作社,须首先向政府申报,阐明社员构成、社区与业务范围等,由政府经过调查核准后通知商会予以注册。同时,为规避合作社之间的恶性竞争,政府对合作社的布局进行控制。近年来对新申请设立合作社的,原则上要求归并到已成立的相同或相近业务范围的合作社,推进合作社联合的规模。三是政策上予以支持。合作社开办初 期,法国政府和地方政府一般都予以一定的补贴。在税收政策上,对合作社收购经营社员生产产品给予返还全部所得税的优惠,扶持合作社的发展。

    (二)合作专业化。法国的农业合作社除小部分专供化肥、农药等供应合作社外,单个品种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占极大多数。它建立在家庭农场之上,在保留农场主对家庭农场的私有制和完全自由的经营权,形成合作社与家庭农场既独立又相结合的双层结构的基础上,围绕单个品种的农产品,以流通领域合作社为主要形式,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组合成生产、如工、销售、开发一体化的产业链。如粮食合作社、奶制品合作社、肉类合作社等,在产前供应农用资料、种子饲料、幼畜雏禽以及人工配种等,产后收购、加工、储藏、运输、营销、出:等。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同类型的合作社在更高的层次上组成全国性专业化的合作社联合会,并与非合作社的同类农产品龙头企业和工业协会建立紧密关系,优势互补,重点开展协调、品牌营销与新产品开发等。近几年来,为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法国的牛奶等合作社,发起成立深度开发奶制品的专门科研机构,从而更有力地控制市场。据介绍,法国合作社的粮食 收购量占总产量的75%,葡萄酒、奶制品市场占有率达50%以上。 

    (三)运作企业化。一是资源所有者(社员)、经营者与生产者三者分离。合作社定期召开社员大会,每年一次民主选举合作社董事会和董事会主席,制订大政方针。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具体经营管理,总经理聘请经营管理人员开展经营活动。二是对外活动以营利为中心。法国合作社在坚持对内(社员)不以盈利为目的,留足公共积累和发展基金后实行返还制的原则同时,对外谋求利润最大化。就是既要把社员的产品卖出去,又要卖个好价钱。正加法国合作社联盟介绍,合作社不讲利润只有垮台。三是组织形式体现灵活性。适应竞争需要,法国合作社在传统专业化合作基础上引入灵活的资本联合形式,采用股份制的机制和办法,兴办企业,拓展经营领域,如La dauphinoise农业合作社,开拓融资、房地产和配送业务,兴办的Dispagri配送中心,年营业额4.75亿法郎。随着与私人资本联合的合作社企业不断增加,组织形式更加灵活。四是规模化整合。法国合作社由小到大,打破地域限制,跨区域整合的趋势不断加剧。近几年整个法国合作社数量约减少700多个,单个合作社的规模 越来越大。如La dauphinoise合作社经过了多次的合并,现社区范围已涉及到4个省。在奶制品合作社中,有6个合作社的生产量已占整个奶制品合作社联合会生产量的54%。 

    (四)经营观代化。法国的合作社企业普遍采用了计算机管理。生活消费品的经营引入连锁、配送、代理等经营业态与方式,整个形象令人叹服。除葡萄酒合作社保持传统酿造特色外,牛奶、肉类的生产、加工已高度自动化。网上购物业务正逐步展开。 

    (五)联合服务化。法国合作社联盟的成员主体是14个行业合作社联合会、22个大区的区域性合作社联盟和少量特别大的专业合作社。全国的合作社联盟和区域合作社联盟的主要任务是为社员社服务,作为协会性组织,与政府、议会对话,开展对外对内的联系与交流,保护整个合作社利益。既没有直接指挥的功能,也不与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争利,其主要的职能是协调与服务,因而机构与人员非常精干,联盟的经费主要是成员社上交会费,同时通过提供专业的法律等事务性服务收取少量的服务费。 

    二、西欧企业制度的一些情况 

     西欧的企业制度建立在保护私有制和保护经商自由的基础上,同时法律与信用成为调节企业行为的刚性要素。与我国现行企业制度相比较,西欧的企业制度较为规范与完善。

    考察中印象较深的主要有: 
    (一)产权组织结构与法人治理结构形式多样化。西欧的企业出资人一般为自然人或者投资公司(基金会),主要经营者与职工可以持股,也可以不持股;企业既有投资者直接经营,也有通过措头公司在市场选择高级管理人员,或把管理权租赁给专门的管理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对分离。企业法人的治理机构因公司的形式、规模不同灵活设置。如法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小,内部仅设股东会、执行官(总经理),不设董事会、监督会,股东会行使所有权、决策权、监督权,总经理行使执行权。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三权分离,设股东会、董事会与执行官(总经理),也有类如家族性质的老牌大型企业在董事会之上设监察局,把经营权与所有权进一步分开。但在法国一般不多采用这一办法。 

    (二)企业管理刚性约束。就规范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而言,西欧企业的管理与运作机制相互配套,形成了对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刚性约束。如对资产的管理,尤其是涉及资产的处置通常由所有者(股东)、受托管理人、律师等共同签 字。在日常管理中也有一套约束的制度。如某个业务主管非业务请客3000元,三年后税务部门查帐发现后,就按侵吞公有资产处理,理由是如果不支出这非业务请客3000元,就可以体现为企业利润,而利润按33%需上交所得税给国家,股东享受税后分红后、又要向国家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表面看是违规支出3000元,实质上已损害了国家、企业与股东的利益,不仅要清退,还要罚款,并要追究推荐人或提拔人的责任。由此可见,西欧企业管理之严。 

    (三)企业无形资产的开发与管理得到充分的提升。西欧企业不仅仅重视有形资产的增值,更重视无形资产的培植与保护。他们认为,在一定意义上说,无形资产比有形资产更具有资产再生增值的能力。无形资产在西欧的涵盖面较广,不仅包括商标、商号、专利、设计方案等,还包括专营权、许可证、签约权、供需合约、成熟的销路渠道、独到的管理制度、忠实的顾客群等。在进行产权转让时,都对无形资产作具体的描述。对西欧企业而言,品牌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远远高于其动产、不动产。 

    三、启示与建议 

    法国合作经济和西欧的企业制度在不断发展中经受锤 炼而日趋成熟,无疑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写照。虽然我国的国情、社情不同,不能盲目地照搬照套。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应是接轨的目标与样板。法国发展合作经济的经验和西欧的企业制度,给我们深刻的启示,非常值得借鉴。 

    (一)合作经济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富有生命力,发展合作经济大有可为。法国把发展合作经济作为一个国策来实施,合作社在整个经济生活中确实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迫切需要有效的载体,作为农民利益的创造者、实现者与保护者,把千变万化的市场与千家万户产业化的生产联结起来,而合作社就是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的联合中小生产者、经营者最有效的自我服务形式。解决中国农业、农村、农民的问题,合作社是重要途径。不能因为过去受“左”的影响,合作社运动走了弯路,而忽视合作经济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要立足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这个根本大局,从市场经济的共性出发,充分重视合作经济的发展。要为合作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首先赋予合作社法律上的合法性,保障合作社的地位与权益。作为供销合作社系统来说,要振奋精神,树立 信心。供销社在计划经济、短缺经济时期“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但合作社的使命没有完。要加快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与合作经济的本来面目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真正成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义无反顾地充当合作经济全面发展的开路先锋和生力军。 

    (二)专业合作是合作经济的基本形式,拓展专业合作是供销社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专业合作组织不受行政区域和所有制限制,既有利于特色农业的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培育农业主导产品和支柱产业;有利于增强服务的深度,结成贸工农一体化的服务链;也有利于集中服务对象与内容,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形成集约化的竞争优势。从我国情况看,专业合作是最缺少、最薄弱的环节。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供销社传统的综合经营综合服务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应当把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作为改造供销社的抓手。我们认为,今后基层社和县(市)一级供销社的主要工作应是适应农业产业化进程,围绕单个品种的农产品,组织不同的专业合作社。省一级供销社和全国总社要着力按经济的办法,推进跨行政区域同类专业合作社的联合与合并,形成纵向以同类农业专业合作 服务的再合作为主线,横向以各类专业合作组织之间的合作和联合经营为纽带的多层次、多功能、网络状的合作服务新体系,从而大幅度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组织化水平;促进现有的以行政层次与区域为基础的合作组织向集约化和贸工农一体化的专业合作组织为主的演变,大大提高供销社组织的影响力与控制力。 

    (三)开放的组织形式是合作社适应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开放办社,创新合作势在必行。法国及其它西欧国家的合作社早已打破成员身份限制,大踏步地走向开放。组织的开放是赢得活力的前提,自我束缚、自我封闭无疑是自断生路。在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各类不同成分和形式的专业合作组织应运而生,在组织生产、提供技术指导、发展农产品加工、沟通产销环节、联结市场等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供销社如果不能顺时应势,就有被取代的可能。因此,不仅供销社的企业在改制改革中,要面向不同所有制、不同经济成分、不同组织形式开放,放手采用市场经济通行的资本联合形式。而且作为供销社这个组织体系,要打破固有的系统概念,面向一切涉农的具有合作经济性质的组织开放,发挥完善的组织体系和经营网络优势,通过经营创 新、服务创新,放大供销社的组织功能,以专业合作为主线,海纳百川,把分散的各类农村合作组织有效地联合起来,实现合作的创新,构建与农业产业化、城市现代化战略相适应的供销社组织体系,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骨干力量。需要指出的是,开放办社的进程要与农业农村阶段性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不超越现实,不追求表面效应,循序渐进,讲求实效。 

    (四)理直气壮地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过去我们对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理解往往是片面的。它仅仅是对社员而言。对外来讲,国外没有不讲效益的合作社。没有效益就没有生存的条件,为“三农”服务也只能是“纸上谈兵”。供销社有效益才有地位,才会有大的作为。因此,要理直气壮地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供销合作社作为“一大二公”的产物,观念陈旧,体制僵化,机制不活,要从根本上扭转经营与效益滑坡的被动状况,必须观念创新、体制创新、经营创新。首先要加大改革供销社产权制度的力度,探索各级供销社母体的产权终极归属,解决目前事实上存在的所有者虚设与缺位的结症;供销社的企业要建立社有、民有、国有与职工所有等多元化、人格化的出资人制度。切实转换内部经营机 制,重激励重约束重管理,增强企业内部活力与竞争力。在产权结构上,要借鉴西欧的企业制度,因地、因企制宜,既要大力吸收经营者与职工入股,又不简单地搞一刀切。要把无形资产纳入社有资产范畴,防止在产权制度改革中的不当流失。坚持有进有退,综合运用调整结构、创新经营方式、经营业态和开辟新领域等,扩大经营功能。重点培育能直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企业发展的经营载体,抢先进入涉农高科技产业和国有资产逐步收缩的领域。 

    (五)创新经营业态和营销方式,加快日用消费品、农资连锁经营的发展。按行政层次设置经营机构,环节多,费用高,竞争乏力。供销社传统的经营体制已线断网破,只有加快改革才有出路。对涉农的县以上社有企业有条件的要融于专业合作社,或成为专业合作社的龙头企业。同时,要借鉴法国等西欧国家合作社发展的经验,对县以上农资、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和基层社相应网点,在改制、分化、调整、重组、创新中走连锁(配送)经营的路子,可以依托省一级或全国总社,发展系统一体连锁,也可以联合国内外超大型连锁集团,逐步形成若干跨区域的消费品连锁经营企业,从而全面提升供销社的经营层次、规模和景气度。 

考察团成员:汤益诚 尤彩香 王喜武 李 莹 
张建伟 童学敏 杨善兴 张武军 
李荫楼 赵明坤 槐山林 程炎生 
武学刚 
执 笔: 张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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