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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承包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友好协商,就有关租赁事宜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介绍

租赁物位于乌鲁木齐市 路 号 怡和山庄 小区 幢 号房屋。房屋层高为 / 米,建筑主体结构为 框架 ,建筑面积 / 平方米(以出租人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为准)。

第二条:承包期限

合同承包期限为 2 年(即从 XX 年 3 月 1日起至 XX 3 月 1 日止)。

第三条:承包价格约定

固定租金: 前三个月每月承包价格为400元;以后的租金视经营情况做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5% ;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在每个租赁年度承包人按照季度支付,承租人应提前一个月支付下季度租金;首次租金应在合同签订之日时缴纳。

第五条: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等并由此产生的其它全部相关费用。

第六条:承包物使用用途约定

承包人对租赁物仅做 经营之用(经营项目必须明确、具体),经营过程中应遵守环保部门的规范要求,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经营项目;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变更本条第一款约定的经营项目的,必须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书面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七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主体结构。如需装修改进和增设他物,必须经出租人书面批准,其装修费用由承租人自理。

出租人允许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和增设他物的范围: 。

租赁合同期满后,附着在租赁物上的设备承租人不得拆除,其产权归出租人所有。

第八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人书面批准,不得将租赁物转租他人。

第九条:保证条款

承租人在取得租赁物前,应向出租人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大写金额): 仟元,在租赁期满后退还承租人。但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造成租赁物设备设施损坏的,出租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出租人有权不予退还。

第十条:租赁物交付期限

出租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符合约定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第十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人有权按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且有权收取或委托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向承租人收取水、电、暖气等费用及因租赁物而产生的全部物业管理费用;

2、出租人有权批准承租人关于经营项目变更申请,并就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3、在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九条第二款约定交纳完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4、出租人保证在承租人租赁期间水、电、暖的正常供应,但非出租人原因除外;

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人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享有对租赁物的合理使用权;

2、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必须按物价部门规定承担水、电、暖气等费用,并承担因租赁物而产生的全部物业费用;

3、承租人经营场所必须符合消防、环保、规划、市容卫生的管理要求;

4、承租人经营项目必须遵守合同第六条约定。在租赁期内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如因承租人原因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5、广告牌、店面招牌应严格按照小区管理处统一要求制作、悬挂;

6、本合同履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租赁权。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未按约定交付租金达 15 日以上;

2、承租人拖欠水、电、暖气费、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达 300 元以上;

3、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经营用途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合理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或设备严重受损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租赁物进行改造的;

6、承租人在租赁期内进行违法活动,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或者受到停业处分的;

7、 无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迟延交付租赁物 15 日以上的;

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的;

3、 无 。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其他情况:

1、遭遇不可抗力原因,经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经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3、遇有公共突发事件,双方可依据公平原则协商变更或解除。

第十三条: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时间约定: 。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如果在租赁期内,本合同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该向守约方支付租赁年度租金20%的违约金。

2、出租人未按时或按要求维修租赁物,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毁损的,负有赔偿责任;

3、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不满 日的,除应如数补交外,应按日向出租人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依据为应付款按日千分之 叁 ),承租人逾期超过 15 日不支付租金等费用,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 无 。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叁份,出租人贰份,承租人壹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合同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无 。

 

 

 

出租人: 承租方(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乌鲁木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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