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医疗保障、职业安全卫生和食品卫生保障、健康教育等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农民工输入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把农民工子女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当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二、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结合本地区情况,选择职业病多发行业,组织开展重点行业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调研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培训,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积极会同安全生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加强农民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 三、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强化为农民工服务意识,完善相关管理;对农民工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当地政府惠民政策的要求,积极落实对农民工的惠民政策。在为农民工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实行接诊医师首诊负责制,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并按规定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以方便农民工就医。同时,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等多种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节省农民工医疗开支。鼓励医疗机构对农民工医疗费用实行自愿减免政策,为农民工提供优质、便捷、价格适宜的医疗服务。 (二)地、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推荐医德高尚、技术精湛、符合要求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农民工因公受伤需要劳动能力鉴定时,按照标准对农民工劳动能力进行公正、公平、科学的鉴定。 (三)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对农民工劳动能力鉴定和按治疗规范、常规、指南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在农民工劳动能力鉴定和医疗救治工作中,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四)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农民工参加合作医疗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和完善参合农民工在城市就医后的合作医疗结算方法,主动引导农民工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积极配合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完善农民工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和政策,确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四、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食品卫生安全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规范建筑工地食堂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和发证后监督工作,加强农民工食堂和农民工聚集地餐饮单位的日常食品卫生监管,在食物中毒高发季节,要对农民工食堂卫生状况开展专项督察。要强化农民工食堂开办单位责任意识,增强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提高建筑工人食品卫生知识和自我安全防范意识。要针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的薄弱环节和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的重点环节,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和卫生习惯。要加强与建设等主管部门的沟通,建立良好的联系机制,共同做好农民工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五、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农民工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以农民工的主要居住地和流向为基础,开展以场所为基础的重点人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针对农民工中存在的重大健康与疾病问题,以满足农民工基本健康需求为重点,普及基本卫生知识,提高农民工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一)以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为平台,开展农民工流出地的健康教育。要将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列入省市“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工作规划与计划;运用“行动”多部门合作的优势,组织开展流出地农民工转移健康教育培训。 (二)开展乡镇企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倡导有益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减少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及职业相关疾病的发生,为农民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开展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自我救护技能培训;针对女工生理特点,开展妇女“四期”劳动保护,加强有关生殖健康的健康教育。要强化乡镇企业经营者实施职业卫生与健康教育培训的工作职责与督导。要以点带面,开展以“安全-健康-环境”为中心的乡镇企业健康促进工程的试点工作。 (三)以城市建筑工地、大中型生产企业为重点场所,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发放传播材料、组织学习班会、大型文体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流入地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加强农民工岗前和岗位安全教育和健康生活方式教育,提高他们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四)结合社区卫生与妇幼保健服务,开展城市社区健康教育。以散居在城市社区的进城务工人员为对象,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相约健康社区行”等有针对性和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开展《母婴保健法》的宣传教育,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服务对象,在建立社区流动人口健康档案的基础上,提供社区健康教育服务。 (五)开展城市(镇)集贸市场健康教育。针对从事饮食、服务、商品营销行业的农村流动人口,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政策法规和重大传染病的宣传教育力度,预防人禽流感、结核病、性病、艾滋病、食物中毒等重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六)加强铁路交通等流动过程中健康教育。春节返乡及麦收季节等农民工集中流动过程中,在全国铁路、交通港(站)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防病健康教育,加强卫生法规宣传,防止重大传染病的暴发与流行。现将我部“2006年农民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2007年农民工工作计划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2007年农民工工作计划 一、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 (一)疾病监测。 1、拟于第2-3季度,在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福建等省(直辖市),开展农民工传染病防控工作调研。主要内容包括:了解大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尤其是农民工传染病发病、死亡基本情况及其相关影响因素;通过问卷、走访、座谈会等形式调查当地农民工传染病疫情报告及现场调查处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了解各地在加强外来人口尤其是农民工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做法和成功经验。 2、第3-4季度,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目前传染病疫情监测与防治工作规范;对于需要政府其他部门协同解决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措施建议,报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防治艾滋病。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农民工流动性比较强,医疗卫生机构对他们的健康教育、疾病监测、治疗随访等工作存在一定难度,各地也因为经费原因,未将农民工的宣教、检测,尤其是免费治疗工作纳入日常工作。鉴于上述问题的复杂性,我们计划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和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制订在农民工中落实艾滋病免费治疗具体措施,计划初步安排如下: 1、3-5月份,赴北京、天津、上海、东南沿海大城市及内地部分人口密集省会城市开展调研,调查各地农民工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了解当前各地存在的实际问题。 2、6月份组织专家在调研的基础上制订出相关措施,以文件形式下发,要求各地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措施、加强宣传、保障经费,将农民工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的日常工作,真正落实属地化管理原则。 3、结合农民工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采掘、服务等行业、企业及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举办宣传活动,促进广大农民工掌握艾滋病防治知识,了解国家免费治疗政策,提高农民工主动接受宣传、检测及治疗的积极性。到2006年底,使农民工集中地区(场所)农民工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60%以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农民工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65%以上。 (三)防治结核病。 1、5-7月,组织专家到京、津、沪等沿海省份调研。 2、8月制定全国农民工结核病控制框架和技术指南。 3、10-12月,建立省际间的协作机制,实现农民工结核病人基本情况、治疗管理情况等相关资料的共享。 (四)防治血吸虫病。 1、第二季度商财政部及各省有关部门,下发农民工血吸虫病人免费治疗文件,要求各地加强领导、落实经费,将农民工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日常工作,落实属地化管理原则。 2、下半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各地农民工血吸虫病人免费治疗情况。 (五)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免疫。 1、4月25日儿童预防接种日前后,开展以“同样的权利,同样的健康-关注流动儿童预防接种”,通过宣传活动,设立临时接种点,为流动儿童提供预防接种服务,落实流动儿童享有与常住儿童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政策,免费为流动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2、6-9月,在北京、杭州等大城市开展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的调研。 3、全国省会城市及各城市常年在流动人口集中地方设立接种点,为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卡和证,开展接种工作。 4、9-12月,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联合在托幼机构和学校实施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为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开展补证、补种工作。 5、6-12月,全国各地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开展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乙肝疫苗查漏补种活动。 6、12月,在全国城市地区开展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脊髓灰质炎疫苗的强化免疫工作;3-6月,当有麻疹、流脑等疾病暴发流行时,在农民工聚集地开展晨检工作和疫苗应急接种活动。 二、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一)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重点监督检查。根据2006年我部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检查范围:对煤炭、化工、冶金、制药、建材、电子、轻工(家具制造、制鞋、皮革加工)等职业病多发行业的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以上行业的中小企业农民工人群健康监护情况。工作安排: 1、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职业病危害情况确定3-4个行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培训,及时汇总、分析本地区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必要的督导和抽查; 2、对用人单位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情况的检查,由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查阅档案、填写调查表、询问劳动者等方式完成; 3、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06年10月30日前,将本辖区监督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汇总表及典型案例材料上报卫生部。 (二)组织调研,制定农民工健康监护方案。卫生部正在组织制定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状况调研方案,结合“职业病防治万家企业行活动”,以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为切入点,组织开展调研工作。分地区、分行业、抓重点,掌握用人单位实施保护农民工职业健康的情况,进一步摸清我国农民工职业卫生现状、存在的问题。根据调研的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方案,计划2006发农民工健康监护工作方案,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健康权益。 (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结合我国与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开展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项目,以保障农民工健康权益为重点,开展以提高农民工职业卫生服务水平为目的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2006年4月启动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职业病防治监测网,保障农民工得到有效的、最低限度并能够负担得起的职业卫生服务。 (四)深入开展针对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宣传培训。在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及公共场所举办宣传活动,重点针对农民工人群进行宣传、咨询活动,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增加农民工对职业危害的了解及防护知识。针对中小规模企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现状,卫生部已制定计划,从第二季度开始,分四期开展相关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组织对中小企业用人单位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技术培训和指导;加大对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卫生标准宣传工作,指导用人单位正确理解和执行职业卫生标准。 (五)加强农民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1、明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强化属地管理,组织开展卫生监督人员全员培训,充实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 2、各级卫生部门会同安全生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加强农民工职业病监督管理,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乡镇企业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 3、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社会举报等监督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理严重危害农民工健康的案件,严厉惩处严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违法行为。 三、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 (一)积极做好农民工的工伤鉴定和医疗救治工作。 1、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2、要求地、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积极部门组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推荐符合要求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农民工在因公受伤时,按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要求医疗机构按照当地政府惠民政策的要求,积极落实惠民政策,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4、要求医疗机构按规定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方便农民工就医,为农民工提供优质、便捷、价格适宜的医疗服务。 (二)积极配合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做好进城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障工作。 四、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食品卫生安全 (一)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建筑工地食堂卫生许可证发放的审核和发证后监督工作。与有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共同做好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工作。 (二)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农民工聚集地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管,严格食品卫生许可发证发放,并强化事后监督。同时结合餐饮业专项整治工作,以餐饮具消毒情况为重点,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规定,重点检查农民工聚集地餐饮单位的餐饮具消毒情况。 (三)2006年8月我部将组织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督察,建筑工地食堂和农民工聚集地的餐饮单位将作为食品卫生督察工作重点之一,通过督察,加强各地建筑工地食堂监管,同时清理、整顿农民工聚集地不合格餐饮单位。 五、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农民工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 (一)开展输出地农民工健康教育。结合输出地劳动力转移阳光培训工程,以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工作网络,开展输出地省区市的农民工健康教育。运用“行动”多部门合作优势,普及基本卫生知识与法规,了解意外伤害知识,掌握急救基本技能等,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拟于第三季度完成适宜教材开发与课件。在劳动力转移重点省区开展试点与评估。 (二)开展交通工具及公共场所农民工健康教育。在春节返乡及麦收季节等农民工流动比较集中的时期,在铁路、公路等港站及交通工具上开展健康教育工作。重点以预防艾滋、结核、乙肝等重点传染病及吸烟有害健康等基本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内容。 (三)开发农民工健康教育传播材料。编写农民工健康教育系列传播材料(小册子),内容涉及厂矿企业以及理发、餐饮、家政等服务行业特点的基本卫生知识与法规,发放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并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开展辖区内农民工健康教育活动,做到健康教育传播材料发送到工地、厂矿企业及农民工手中,倡导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拟于6月份完成传播材料框架编写工作,并分册实施,年底前编印下发,并为各省区提供模版。 (四)“关心务工女”专题活动。关注进城务工女工人群,以“学习科学、拥有健康、享受生活”为主题,开展相约健康社区行“关心务工女”专题活动,引导务工女性增强自我保护、保健意识。拟于第三季度在广东等省务工女性集中的县市举行专题活动。组织一批女医生深入社区,进行以育龄妇女孕产期保健、生殖健康为主要内容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工孕产期保健覆盖率和常见妇科病的诊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