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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社会公平正义是历史的、具体的和相对的
  公平正义是人们对社会经济关系种种现象的反映和评判。这种反映和评判是由发展变化着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因而是历史的、发展变化的。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经济关系抽象地看待公平正义,把它当成某种永恒不变的原则。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公平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即使在同一种社会制度下,不同的阶级由于阶级利益的差别,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也是不一样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家认为资本获得利润是天经地义的事,是最公平不过的;但在工人看来,利润是资本家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占有的工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是剥削,是不公平的。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公平正义标准同一切剥削制度有原则区别。当前,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分配领域,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制度。我们的公平正义标准必须反映并适应这样的社会经济关系。不能离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抽象地讨论公平正义问题。
  公平正义是一个具体的范畴,在经济、政治、社会各个领域,公平正义的具体内涵不尽相同。以分配公平为例,在经济领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遵循的是价值规律和等价交换原则,实行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由此必然产生收入差距。如果在竞争起点上,实现了权利、规则、机会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那么这种收入差距应该说是公平的。我们所要反对的是破坏和背离公平竞争的环境、秩序而带来的收入差距。但在社会领域,公平的标准则与此不同。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我们必须满足所有社会成员衣食住行的基本需求。社会领域不能照搬等价交换、优胜劣汰的原则,而应当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作为社会公平的尺度。在社会领域,我们必须在再分配方面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对不同阶层的收入进行调控,缓解收入差距带来的社会矛盾,并实行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所有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
  公平正义是一个相对的范畴,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绝对公平只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幻想中。现实世界是千差万别的,尽管我们强调权利、规则、机会、分配的平等,但由于客观情况错综复杂,在实际生活中只能求得大致的公平。公平的实现还受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程度的制约,不能一蹴而就。历史只能提出和解决它能够解决的问题。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并不完全取决于人们的善良意愿,而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制度完善的程度。也就是说,社会公平正义不能超越社会历史条件,只能逐步实现。
  保障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条件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维护和保障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经济关系相适应的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不可少的条件。遵循公平正义原则,调节各个阶层、各个群体之间的关系和矛盾,才能实现全社会的良性互动与团结协作,最终形成社会全体成员各尽所能、各展所长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
  保障公平正义,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只有切实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我们在各项工作中,必须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基本着眼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地位,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的成果,使社会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前进。这是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的基本条件。
  保障公平正义,一个决定性的因素是处理好分配领域中的关系和矛盾。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不同群体之间的具体利益还存在着差异。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贯彻各种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在全国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妥善协调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和矛盾,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要高度重视收入分配问题。坚持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并推动先富带未富、先富帮后富。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通过改革税收制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转移支付等措施,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让他们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同时,坚决反对和制止违背公平原则、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规则的行为,打击各种通过权钱交易、行贿受贿、商业回扣、价格欺诈、坑蒙拐骗、欺行霸市等非法途径和手段牟取暴利与积累财富的行径。采取各种办法维护分配领域的公平正义,可以加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
  保障公平正义,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依法治国。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基础上,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我们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大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切实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必须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保障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并杜绝各种违法乱纪现象,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公平正义,必须不断解决各种不符合公平正义的问题,同各种危害公平正义的行为作斗争。在我国,从总体上说,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经济关系相适应的公平正义占主导地位,我国社会是公正和谐的。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在各个阶层、各个方面利益格局的调整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违反公平正义的现象,有的还相当严重,诸如机会不平等(包括接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享受医疗机会的不平等、就业机会的不平等)、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司法不公正等。这些现象虽然是局部的,却影响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必须花大力气予以解决。
  公平正义必须通过党和人民的不懈努力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实现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种违反公平正义的现象消除了,又会出现新的问题,需要去解决。我们只能在克服不断出现的违反公平正义现象的过程中,实现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求的公平正义。
  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发展经济、增加社会财富,是解决前进中的矛盾、保障公平正义的前提条件。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但是这不等于说,只要经济发展了,公平正义就自然而然地实现了。社会的

公平正义,需要有制度作为保证。
  制度能营造社会公平正义的环境。建立和健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整个社会就能形成崇尚公平正义、维护公平正义的氛围。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从一种美好的理念转化为实践的基本条件。当前,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仅是人们的良好愿望,而且已经成为一项前所未有的伟大实践。制度,作为全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规范,为实践公平正义提供了必不可少的保证。制度能够保护和巩固社会公平正义的成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是逐步推进的,社会公平正义的成果也是逐步积累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制度形式维护公平正义的成果,把公平正义的成果凝结成为制度,作为全体人民的行为准则。我们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形成一个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完整的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首先,完善民主权利的保障制度,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民主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民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些基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从各个层次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健全民主程序,丰富民主形式,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尤其要注意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完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发挥社会自治功能,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其次,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加强法制建设,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保障。要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全体人民的利益出发制定法律,防止立法“部门利益化”。必须加紧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要完善和发展有关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三,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要以司法公正为目标,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的、制约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着手,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强司法的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加强司法救助,对贫困群众减免诉讼费。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维护司法廉洁,严肃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充分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
  第四,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要调整财政收支结构,加大财政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投入。逐步增加国家财政投资规模,不断增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调节收入分配,缓解社会矛盾。同时要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完善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分成办法,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促进转移支付的规范化、法制化,完善财政奖励补助政策,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保障各级政权建设的需要。
  第五,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加强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健全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和指导。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征管和调节。努力缓解和遏制地区之间、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促进共同富裕。
  第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安全阀”。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注意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并积极发展慈善事业。保证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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