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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全会后“法治反腐”如何布局?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XX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10月25日,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

  举世瞩目的两次“重量级”会议,仅隔一天。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等受访专家表示,四中全会之后立即举行中纪委全会符合“惯例”,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其中不少议题都和当前反腐、治腐工作紧密相关。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紧随其后召开,有利于尽快“坐实”运用法治思维反腐的理念,推进十八大之后的铁腕反腐从“治标”向“治本”过渡。

  公报关注党内法规建设

  XX年1月22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xx提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

  一年过后,当“依法治国”成为本届四中全会的主题之时,反腐如何纳入法治化轨道再度成为舆论焦点。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报告明确,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此外,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也被提上日程。“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这与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XX~2018年)的思路不谋而合。

  促党纪国法无缝衔接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相继采取的反腐形式,福建省纪委原副书记张大共直言,大多党纪政纪缺少与其配套的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强制性和约束力。

  四年前,我国首部反腐白皮书问世时,同样的问题也引起了反腐学者何增科的注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何增科曾直言,大量的廉政法规表现为“严禁”或“不准”等禁止性规定,但对于由谁或什么机构来负责执行,缺乏明确的规定,对于违反禁令如何处理也缺乏具体的规定。

  由此引发的直接后果是,廉政法规因缺乏可操作性而停留在纸面上。

  多位受访学者表示,一些监督约束权力运行方面的法律法规,应该尽快提上日程。

  反腐机构仍“多龙治水”

  XX年发布的反腐白皮书首次明确,我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职能机构,主要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以及国家预防腐败局。“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各机构的协同配合还有点不尽如人意,存在"龙多不治水"的问题。”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副主任焦利撰文指出。

  党建专家黄苇町认为,检察机关是国家查处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拥有其他部门所不具备的办案手段。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如果介入过晚,可能造成当事人家属或其他同伙销毁证据、转移财产,从而错失最佳办案时机。

  地方反腐立法先行“探路”

  除了源头立法,不少学者提出,在认真研究国外境外反腐败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启动综合性国家反腐败法的制定工作也“很有必要”。

  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首次公布“反腐立法时间表”。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伴随着去年8月我国首部预防腐败地方法规在广东省汕头市的实施,一场反腐立法的“探路”已在地方层面悄然铺开。

  就在几天前,《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裸官不得“担任领导职务”、“领导干部按要求每年如实报告婚姻、房产等个人有关事项”也以法律的形式被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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