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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责任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影响的因素及思考

在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中,自由裁量权被广泛地应用并渗透到具体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自由裁量权是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是一种“合理合法地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 。在具体实践中,自由裁量权的过度或不合理行使可能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行政主体超越法律的授权行使自由裁量权,即超越职权;二是行政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依照不正当的动机行使自由裁量权,即滥用职权;三是行政主体在法定范围内违背法律授权的目的,不公正或不适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行政诉讼法》赋予了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权,使超越职权与滥用职权的行为得到了制约,但不合理的自由裁量权则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使税务机关在法定范围内的任意执法行为缺少有效制约,易导致执法不公。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着力从微观权利方面解决了具体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制约问题,对于自由裁量权合理运作的控制作用具有良好的实际效果。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判断及决定因素
  行政自由裁量权赋予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要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准作出选择,这种选择只要在法定的幅度内,并符合法定程序,那么即使相对人认为行政决定不公平、不合理,也很难对此提出异议;即使提出异议,也难以得到相对满意的处理。因此,在实践中,对税务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的判断与控制是一道难题,从理论上解决这一难题并从实践中加以控制,对于消除执法不公的现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判断。
  笔者认为,对于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判断有以下三个标准:一是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二是行政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并符合情理;三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实际上,在判断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与否时,上述三项标准应统一、综合地进行考量。具体来说,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正确体会立法者的意图,即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并将这种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与执法机关所在地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具体环境相结合,同时保持执法的连续性与稳定性,且以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才是公正的、适度的、合理的。
  2、自由裁量权合理运作的决定因素。
  在现有立法状况下,自由裁量权合理运作的关键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
  其一,行政主体能否正确理解立法意图,并合理决定“是否行为”以及“如何行为”。自由裁量权的运作结果是否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取决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是否能够遵循正确的原则行事。在实践中,执法人员由于受个人素质、水平、好恶的影响,以及外来因素的左右,都可能导致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适用。
  其二,自由裁量权是否得到了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权力的行使就可能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背离权力设立的初衷,蜕变为谋求私利的工具。
  综上所述,现阶段单纯从法律程序上无法有效控制和监督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作。要促使正确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探索一种能够有效防范和制约行政主体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权力规范制约机制。从这个意义上判断,税收执法责任制就是一项非常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自由裁量权合理运作的制度体系。
  二、税收执法责任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
  税收执法责任制是依据国家税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界定税收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并通过考核执法质量和追究过错责任,从而有效地监督和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保障税收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执法监督制约制度。它以强化责任追究为突破口,着力从微观权利方面解决具体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制约问题,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作得到了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1、税收执法责任制将权力分解量化,规范税务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税收执法责任制首先解决的是执法主体亦即责任主体问题,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分类梳理,根据管辖区域内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地确定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权限,审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依据,彻底改变“执法主体不明、责任不清”的现象;其次,执法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明确执法责任目标,明确执法责任。税务机关将执法责任逐级逐层予以细化,最终落实到具体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形成人人负其责、人人有压力的责任体系,有效防止税务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认真履行职责情况的发生。
  2、税收执法责任制将权力与责任挂钩,形成税务执法人员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内在机制。税收执法责任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性质和内容,分解职责,量化指标、确定责任,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务人员对其执法行为和后果负直接责任,使税务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不得不考虑执法的准确性、适当性,无论是从人的趋利避害本性还是权责利辩证原理来看,将责任与执法权紧密地联系起来,通过外在强制力,足以形成一种有效的内在调控、自我监督机制,并将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这种客观要求转化为税务执法人员主观上自觉的意志行动。
  3、税收执法责任制通过评议考核衡量执法行为,营造人人向法、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评议工作一般结合其他民主监督制度反馈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通过评议考核,可以综合评议部门和人员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执行的社会效果,使不严格执法的部门和个人承担各自的相应责任,并与奖惩和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促使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正确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良好氛围的形成。
  三、强化税收执法责任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监督和制约的思考
  经过多年的实践,税收执法责任制已经是一个较为成熟的制度体系,在规范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税收执法责任制应当是一个不断创新的制度体系,并在实践中加以不断的丰富和完善。目前,税收执法责任制除强化自身的体系建设外,还应当多为纳税人提供可以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条件和途径,以更好地解决执法人员在法定范围内不当行使权力的救济问题,从而进一步强化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
  1、以人为本,深化主体教育。一是将“以德治税”的理念引入税收执法责任制,开展定期职业道德培训,实行执法人员岗前宣誓制度,组织执法人员自查、互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将道德制约作为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第一道门槛,使执法人员在缺乏有效监督的环境下能自主做出公共利益取向的决策。二是将以法治税的理念贯彻税收执法责任制,对税干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制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打下深厚的法律基础,促进依法行政,切实提高整体执法水平。
  2、强基固本,加强制度建设。一是建立健全税收法制体系,尽快制订出台税收基本法,明确规范纳税人、征税人和用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对政府管税、部门协税、社会护税制订出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规范,明确各部门在税收上的“应作为”和“不应为”,确保税法与其他部门专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一致。二是完善各项配套规章制度,对执法岗位、权限、程序、要求及责任等依法进行严格界定和明确分解,做到分工到岗,责任到人,真正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制度化”。三是强化执法责任制考核。检验推行执法责任制效果的关键在于考核,必须不折不扣的在考核上下工夫,传统的人工考核办法,成本高、效率低,因而研制计算机考核软件,实行人机结合的考核机制是较好的办法之一,通过计算机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快速、公平、实际的记录每个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确保考核结果的有效性和程序的合法性,防止出现基层越权和部门放权的现象,使年度执法责任制的考评真实有据。
  3、内外并举,强化执法监督。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是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保证。一是进一步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对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出现严重错案和执法过错的执法人员,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出现错案不追究,甚至予以包庇的执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二是建立行之有效的外部监评模式,提高外部的评判能力和监督力度。外部评议是间接评定执法质量的重要方式。首先,推行公示制度。坚持税务执法的民主化与公开化,设立执法人员监督公开栏,公布岗位职责、公布工作规程、公开执法结果,使执法者执法到哪就公开到哪,群众监督到哪;其次,落实税法宣传、受理举报、投诉控告、群众评议等制度,设立举报箱和投诉站,实施跟踪问卷调查,聘任纳税人兼职监察员,定期召开征纳座谈会,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测评座谈,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中的问题,改进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和质量。
  4、奖惩结合,完善激励制度。经济利益激励是税收执法责任制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它的执行程度和尺度直接关系到责任制落实的效果。针对实际工作中“多做多追究,少做少追究,不做不追究”的现状,一是改革奖金分配制度,按岗位分配、按工作量分配、按岗位责任的轻重分配,通过界定奖金系数、适当拉开奖金分配档次等办法,实行奖金向一线人员倾斜、向工作量大、责任重人员倾斜;二是坚持奖励与惩罚相结合,使一线执法人员既冒过错追究的风险,也有无过错获奖励的益处;三是在坚持“有错必究”的原则下,分清原因,加强教育、学习和转化,帮助过错行为人改正错误。唯有如此,才能达到追究一人,教育一片,提高一片的效果。
  5、保障权利,拓展救济途径。法律在赋予税务机关权力的同时,也赋予纳税人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在税务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过程中,如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上的救济,其权利就形同虚设。在国家的法律救济程序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税收执法责任制应当为纳税人提供可以有效利用的条件和途径,如:确立对违法和不当行为的举报投诉途径及处理方法,从体制上启动人大的执法检查程序、监察部门的审查程序等,进一步强化纳税人知情权、申诉权和对税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权,从而促使税务机关必须按程序办事,依法行政,合理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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