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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委托合同书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乙方: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自愿平等原则,就以下的房地产估价项目达成本委托合同书。
  第一条 房地产估价委托内容
  1.委托估价项目:;
  2.估价基准日:     年月 日;
  3.估价工作开始日期: 年月 日;
  4.估价报告提交日期: 年月日;共提交报告 份;
  5.估价目的:
  
  
  第二条 估价收费
  1.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物价局价费字<1992>625号《资产估价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收费标准及项目特点,双方议定本项目总收费人民币 万元;
  2.费用支付办法和时间。①本委托协议书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预付人民币 万元,乙方收到预付款后开始进行估价工作。②余款人民币 万元在甲方取报告时付清。
  第三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为乙方提供被估价资产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任;
  2.甲方派熟悉情况的专人配合乙方进行估价工作,并为乙方详细介绍相关的情况,安排合适的工作场地;
  3.甲方按第二条协定,及时支付估价费用给乙方;
  4.如本估价项目需要到本市以外地方进行有关估价程序,相关费用亦由甲方负责,费用不包括在第二条总收费之内。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乙方按国家有关资产估价的法律法规,履行必要估价程序,在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基础上进行估价;
  2.乙方对估价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合理性负责任;
  3.乙方应派遣估价专业人员到甲方现场进行资产估价业务,并及时向甲方通报估价情况;
  4.估价结果出来时,报告初稿完成并征求甲方的意见后,乙方出具估价报告,甲方的意见必须客观、真实;
  5.对甲方提出的在估价工作或估价报告中存在的疏忽、遗漏、错误和估价结果提出的意见进行补充、修改、调整;
  6.乙方在估价工作中,自觉维护被估价资产相关各方的正当权益;
  7.乙方对本次估价工作中甲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及估价结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
  第五条 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1.本协议书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对协议条款的异议,双方协商一致另补充说明有关条款;
  2.本协议书执行过程中如一方有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停止违约行为,如对方仍不停止违约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同具法律效力;
  2.本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即成立。乙方收到预付款时,合同生效;
  3.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补充。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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