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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承揽方:××县木具厂     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方:××县百货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乙方加工柜台,货架,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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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        名│ 规格(长,宽,高cm)│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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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玻璃柜台      │130×40×90      │ 件 │ 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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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塑料台面柜台    │180×100×95     │ 件 │ 10 │其中不│
  │          │           │   │   │带抽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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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玻璃台面柜台    │180×100×95     │ 件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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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棉布货架      │180×40×200     │ 件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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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百货电器货架   │180×80×200     │ 件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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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百货货架     │180×50×200     │ 件 │ 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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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一、材种:柜台,货架一律采用水曲柳。
  二、用材尺寸:按图纸所标尺寸做。
  三、严格掌握木制品的木材干燥程度,榫缝、肩角结构必须严密,坚固、表面必须平整光滑,木材无形变,翘曲,拨缝,松榫;塑料面要求平直,整齐,四周不得有翘起,脱胶现象;玻璃位置以图纸标示为准,保证方正,平直,安装方便。
  四、甲方按乙方质量要求和图纸,先做规格样品,由县物价局核定价格后,双方代表当面封存样品,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 原材料由甲方提供。
  第四条 图纸由乙方于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前送交甲方。甲方在依照乙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五条 工程价款:按核定价格单计算款25000元。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本加工成品全部完工后,甲方通知乙方到厂验收,乙方接到通知三天内必须到厂验收。验收标准以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为标准,数量以合同规定为标准。双方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由县物价局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至六月二十五日全部交货。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必须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交货地点在乙方百货大楼,由百货公司供销科收货,验收合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包装,以定作物不受损坏为准;每件包装费均按4元计算,共计980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 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运输,每件运输费用均按2元计算,共计490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运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条 本合同签字之日,乙方向甲方给付预付款20000元(贰万元)。甲方不履行合同时,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应返还。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乙方收到全部定作物,验收合格后,即办理移交手续,据以结帐,并在收货后十五天内通过银行付款。
  第十二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二、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三、因甲方包装不善造成定作物毁损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四、甲方逾期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五、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价款总值20%的违约金。
  六、由甲方负责送货的,如运输中造成定作物损坏,甲方应当负责修理,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第十三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如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价款总值30%的违约金。
  三、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乙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五、乙方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如变更交付定作物的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甲方在经有关部门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不可抗力的损失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甲方责任;在乙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办理本合同公证的公证机关申请调解,或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五日经公证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公证处,县物价局,县建设银行各存一份。
  甲方:××县木具厂(盖章)
  代表人:黄华新(签名)
  地址:七都镇
  电话:66.8971
  开户银行:××县支行七都镇营业所
  帐号:104750
  乙方:××县百货公司
  代表人:王新法
  地址:城关中山街5号
  电话:33.7347
  开户银行:××县支行
  帐号:003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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