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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种植保险合同

第一章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小麦;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
  (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麦。
  第二条 下列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
  (二)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
  (二)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或改种其他作物;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第三章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约定为准。
  
   第四章 保险产量、保险价格
  第六条 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3至5年平均亩产量的30%至60%(含)确定。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保护价格。
  
   第五章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七条 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
  第八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第六章 赔偿处理
  第九条 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全部损失
  保险小麦发生下列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
  1.收获期前:
  (1)90%(含)以上的小麦植株倒折;
  (2)保险小麦损失严重,以至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决定改种其他作物。
  2.收获期:实际产量不足正常产量的10%(含)。
  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
  │    生长阶段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
  │  返青至拔节期前    │   保险金额×30%    │
  ├─────────────┼──────────────┤
  │  拔节期至抽穗期前   │   保险金额×40%    │
  ├─────────────┼──────────────┤
  │  抽穗期至收获期前   │   保险金额×80%    │
  ├─────────────┼──────────────┤
  │    收获期      │   保险金额×100%    │
  └─────────────┴──────────────┘
  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
  保险小麦遭受雹灾损失,凡未达到全损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产量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定;实际产量达到或超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小麦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小麦保险面积低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无法区分保险面积部分,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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