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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个人学习体会

  XX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并将于今年12月1日施行。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针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特点以及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方面,进一步作了完善,这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下一阶段在安全生产这个大舞台上如何更好地扮演自己的角色提供了“剧本”。

  一是为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提供了剧本。新安法的第三条提出了“综合治理”的方针,并增加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的内容,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现代化、安全生产共治的要求。“综合治理“的内涵,就是依靠建立多方参与和合作的共治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方积极作用推动安全生产,改变以往政府部门过分倚重行政监管、大包大揽抓安全的状况,这应该是一种趋势。像我省目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试点就是对“综合治理”的实践和探索。

  二是为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提供了剧本。新安法第十二、十三条对有关协会组织、第三方安全专业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社会化、市场化服务作了具体规定,同时也提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因第三方机构参与服务而发生转移。第四十八条增加了“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今年我局下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也将企业委托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自治、保险(金融)业参与管理等模式作为服务的主要形式。这些工作目前各地都在探索推进,如宁海、东阳等地积极引导小微企业实施安全托管,委托安全专业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供服务,金华、义乌等地在电镀行业、老旧住宅用电安全整治中,有关行业协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险(金融)业参与安全管理,通过金融、保险行业的防灾防损、风险培训、风险评估、费率调整等风险管理手段,能够协助企业在事前、事中、事后实施风险管理和控制,有效降低事故率,这种形式在国外比较成熟,但在浙江省乃至全国尚处起步阶段,通过这次安法的修改,相信在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中肯定会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

  三是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了剧本。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浙江省自XX年开始首先在机械制造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创建工作以来,目前已有23000余家企业通过达标,安全标准化创建为企业带来安全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也日益显现。新安法第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在国家法律层面首次提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这项工作,这必将对我们下步持续深入推进产生重要影响。

  四是为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了剧本。历次事故教训证明,事故都是由隐患引发的,消除了隐患,事故就可防可控。新安法第三十八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应该说,许多工作我省多年来一直都在推进实施,有些措施相对也比较成熟,比如省安委办每年挂牌督办一批工矿商贸、火灾等领域的重大隐患,并列入各市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如宁波和温州通过建立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开展“两化一网”建设,推动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工作,降低了事故发生率。这次国家通过立法将这些好的做法以制度的形式固化下来,必将会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的落实。

  五是为做好承包发包方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剧本。由于转包分包行为延伸了安全生产责任链,使得责任链变细变长,也淡化了相关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旦责任链断裂,极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像去年的杭州萧山区“5.23”永杰铝业火灾事故,今年的岱山县“1.28”修船厂爆燃事故以及丽水“8.4”中毒窒息事故,都暴露出业主单位以包代管,施工方包而不管的问题。这次新安法第四十六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等行为进行了规范,特别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同时,新安法也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转包分包行为作出了具体处罚规定,处罚力度相对较大,比如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规定针对性很强,也很实,对于承包方、发包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会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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